郑州市区共有电动车50万辆,符合国家标准的只有10万辆,另外40万辆应归为摩托车家族,称为“电摩”。电动车虽已成为郑州人最常用的交通工具,但警方认为,急剧膨胀的“电摩”对郑州交通产生了极大影响。日前,在市政府召开的论证会上警方提出:郑州市拟用三年时间分步骤取缔不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摩”。(《大河报》8月30日报道)
现在一听到“禁”字,不少百姓就会头皮发麻,因为一禁了之,政府肯定是省心省事,可用惯了“电摩”的车主出行之难该怎么解决?尽管谁都理解,40万辆“电摩”对交通管理的压力是实实在在的。但作为公众,人们同样有理由问上一句:这么多“电摩”上路,难道都是车主的错吗?
现如今,“禁”似乎已了公共管理的一种习惯,而且大多循着这样一条轨迹展开:市场有需求(在摩托车禁行的城市里,自行车与汽车之间的代步工具,存在巨大需求空间)——有厂家开发生产——上路后无人干涉或干涉力度不大——渐成燎原之势——对公共管理形成压力——最后一禁了之。在这条轨迹中,我们不难发现,作为个体的百姓,仅仅是为了一个简单的代步需求,购买“电摩”无可非议。但是作为公共服务的政府部门,却在“上路后无人干涉或干涉力度不大——渐成燎原之势”这一阶段,缺少应有的前瞻意识,没有负起相关责任,最终导致“渐成燎原之势——对交通管理形成压力——最后一禁了之”。很明显,40万辆“电摩”给交通管理带来压力,更多责任在政府一方;而“一禁了之”在缓解交通管理压力的同时,却便原本无责的百姓牺牲了自己的出行方便。
再从另一个角度看,电动车现在在很多城市都实行了有条件上牌。所谓有条件,就是虽然都以蓄电池为能源,但是车型、功能更接近自行车的可以合法上牌,而接近摩托车的则不能。有的城市实行这项政策后,百姓们因为要考虑上牌,“电摩”的销售量锐减,“政策左右市场”的效果立现。我相信,如果这样的政策早些实行,郑州的电动车不会发展到“80%为电摩”。如果确如笔者所说,政府在这个问题上陷入的被动,就更应该通过其它一些办法来弥补,以尽可能地缓解公共管理与车主利益的矛盾,而不该是简单的一禁了之。
笔者浅见,此事可尝试通过两个方式来解决:一是技术手段:能否作为一项技术招标,请专家研发一种限速装置装在“电摩”上,技术要求是不仅能够限速,而且不能拆卸与改装。在给存量“电摩”装上这种限速装置后给其发牌,使他们合法化。因为只要速度被限住了,安全性也就随之提高,就基本可以列入非机动车来管理了。二是限行手段:可以是路段限行,也可以是时段限行。比如可以在早晚交通高峰时,允许上班族骑行“电摩”,其它时间段时禁行;还可以按单双日设定限行时间,这样起码可以让“电摩”车主的损失减少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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