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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暴露旧村改造体制弊端

(2007-08-28 22: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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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旧村改造

阴阳合同

主体

体制弊端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北京昌平区旧县村与开发商合作进行旧村改造,承诺的村民新居没见影儿,土地上却建成了豪华别墅对外销售。村民们在维权过程中,分别从市国土局、镇政府、村委会追查出三个版本的合同。其中国土局的一份,是开发商以其它项目为名的征地补偿协议,征地600多亩,补偿款1亿余元,对旧村改造只字未提;给村民看的合同却规定,开发商在该村1800多亩土地上,给村民建设62500平方米新村房屋,再开发一部分商品房出售,并付征地补偿款6000万元。而后一份合同,镇里、村里竟然又出现了两个不同的版本……(《京华时报》8月26日报道)

    以前,我们也听说过“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的说法,只知道其中的一份是拿来蒙骗政府、审批过关或应付检查的,另一份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可是像上述合同“阴阳”的这么离谱,还真让人有触目惊心之感。不难看出,开发商的真正意图,就是从该村征地开发别墅,合作改造旧村不过是个幌子——开发商自称,在该村的实际占地,是第二份合同规定的680亩,1亿多元的征地费等于付钱完成了对村民的安置,不可能再给村民建“新村房屋”了。那么,在第二份合同与第一份合同之间,“戏法”又是如何变的?

    阴阳合同大行其道,但是被揭出来的却很少。重要原因在于,阴阳合同如果不触及到较大的个人利益,很少有人真正较真,社会管理的诸多漏洞,通过阴阳合同暴露得非常明显:一是出于共同利益考虑,为达到逃避监管、税收等目的,在“阳合同”中虚拟、更改项目或少报标的额;二是某一方处于弱势,为了保住眼前利益而屈就,劳动合同中的“阴阳合同”大多属于此类;三是有的合同一方为实体法人,另一方是相对较虚的群体,其代表人如果责任心较差,主动或被动放弃所代表者的利益,法律上又没有对此类行为的追究,阴阳合同也有了巨大存在空间。而上述案例,就属于第三种情况——与开发商合作本来无可非议,但问题是,到底谁该是合同的甲方?是全体村民?是村委会?还是镇政府?从整个项目的运转过程来看,村民只是通过公告才得知旧村改造这回事,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当时的村干部称“都是镇里做的主”,意下之意自己不过是个“签字机器”;而在所有“阴合同”或“阳合同”中,又都赫然盖着镇政府的公章……由此,我们不难发现,除阴阳合同的社会化泛滥给人们带来的担扰之外,具体到旧村改造的一系列体制难题也浮出水面。

    当前,旧村改造分为两种运作方式:一种是工程立项将土地征为国有,按照国有土地建设方式进行运作,这种方式虽然有法可依、体制完整,但是涉及到多个部门,审批繁琐且耗时长久,村委和村民难以运作;另一种是以村民宅基地性质进行联合建设,虽手续简单,便于操作,但对于其中的责权纠纷,目前又没有明确清晰的法规条文。从微观来看,上述旧村改造中的阴阳合同,集中暴露了这种责权纠纷;而从宏观来看,旧村改造两种模式之间的冲突还会继续下去——是以社会化、规模化等城市模式发展?还是以乡土化、小型化村镇模式发展?事实上已经开始困扰此项工作的推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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