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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工资制度拒绝“象征意义”

(2007-08-22 02: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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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协商工资

资方

劳工

博弈

工会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日前透露,到2010年,全省各类建立工会的企业基本建立起比较健全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据悉,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累计签订工资集体协议1.4万多份,覆盖企业4.4万多家,涉及职工240多万人。(《中国青年报》8月20日报道)

    推进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的工资制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是企业工资制度今后发展的方向。但是我们看到,在目前的环境背景下,企业怕伤及自身利益而不愿谈,是有着很大主动权的;而无论是职工个人的“不敢谈”,还是现行工会的“不能谈”,都处于与生俱来的被动地位。

    笔者注意到,广东省在解决“不愿谈”、“不敢谈”、“不能谈”的问题时,除了“从社会上招聘工资集体协商专业人员,对职工代表进行谈判能力培训”、“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谈判”之外,并没有其它创新之处。人们有理由担心,给职工代表培训的社会人员是些什么人?他们会站在工人的立场上进行指导吗?职工代表又是怎么产生的?他们能代表职工向企业协商工资吗?他们自己能够“自保”吗?如果这些疑虑无法消除,企业居高临下的地位就无法改变,这样的协商工资,也就只能是象征意义的。

    所谓协商,其基本前提应该是资方与员工在地位上的平等。而这样的平等,不是口头上、概念上的平等,而是一种看的见、摸的着的事实平等;这样的平等,不是“市场”语境之下的供求之理,而是政府通过公共服务、对博弈力量进行适当平衡后取得的权利平等。而平衡博弈力量的最有效手段,就是要通过立法、司法途径,让工会组织更合法、更有力地把员工“绑在一起”,形成与资方抗衡的力量,只有这样,“协商工资”才能名至实归。

    但是目前我们的工会组织,尤其是非国企的工会组织,无论其应有的职能,还是存在形态,始终都处在“破”多“立”少的状态,生存空间被压小,处境比较尴尬,与广大劳动者亟需维权的客观现实形成了很大反差。而一部原则性较强的《工会法》,在面对复杂的社会现实时,难掩自身的“单薄”之感。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资方与劳工的搏弈,是一个非常客观且会长期存在的现实。只有承认这种现实,并在维护搏弈平衡过程中有所作为,才算真正促进了社会文明。如果在利益表达上,始终循着“政府——企业——个人”的先后顺序来安排,散兵游勇式的职工,就永远无法摆脱弱势,真正意义的协商工资,就永远无望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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