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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消费者”不是一般的客户

(2007-04-03 01:14:09)
    近年来,有关政府采购一味崇洋的新闻屡屡出现。去年11月,安徽省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在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开招标“洋品牌”中央空调。在为期5天的报名过程以及随后的竞标程序中,国产品牌的厂商只能成为“看客”。无独有偶,在此事件成为新闻热点,合肥市长对此也作了公开批评几个月之后,江苏一些政府部门进行中央空调招标时,照样在“资格门槛”上规定“品牌要求:合资、进口品牌”,民族品牌还是没有机会。(人民网3月27日报道)

    看来,在政府采购中,崇洋已经成了一种非常顽固的思维惯性。对于社会舆论的遣责,也几乎已到了麻木不仁的地步。那么,政府采购到底应该遵循什么原则?政府部门为什么在这个问题上如此执迷呢?

    《政府采购法》除了对政府采购坚持性能价格比等原则做出规定外,特别在第九条提出“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规定。其中的精神实质很明显:在性能价格比相同或相近的前提下,选择的天平应该倾向于国产品牌。而现在的政府采购,恰恰是在“前提”与“选择”两个环节上都有问题。

    首先,性能价格比相同或相近由谁来评定?《政府采购法》没能做出明确规定。而政府采购的“国家消费”特性,却决定了有权消费的人,未必就把选择重点真的放在性能价格比上,反而会对省心、省事或额外好处十分看重,只凭印象或昧起良心自然就有了条件。可以说,如果没有权威机构或法定程序来界定采购产品的性能价格比,无论什么商品,“洋货就比国货好”的观念就会更加理直气壮,《政府采购法》就很难落到实处,毫无理性的崇洋之风就会永远刮下去。

    其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规定,在现实中虚得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笔者以为,作为消费者的政府,不是一般的客户,所以就不能单纯认为这只是简单的消费行为,而不考虑采购行为的导向作用,不考虑既鼓励良性市场竞争又保护国家产业的兼顾问题。如果落实在理念上,那就应该是:作为客户,必须择优采购;作为政府,有扶持国家产业的义务;作为“政府客户”,必须守法,尤其是程序上的合法。当前政府采购之所以屡屡出现盲目崇洋现象,盖因政府对自身角色陷于迷失所致。

    不能不说,在政府采购问题上,我们的思维还停留在“单纯消费”层面上,我们的做法还太过“简单粗放”。我始终坚定地认为,不能仅仅站在产品使用者的角度来看待政府采购问题,而更应该在潜意识中强化“既保护政府的‘消费者利益’,又兼顾国家市场利益”法则。这当然需要法律的规范,但更需要一种态度、一种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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