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落马局长郑筱萸,名字被沈阳飞龙制药公司抢注鼠药商标。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正式受理这一申请。据悉,以贪官名字注册鼠药商标,在我国尚无前例。(《京华时报》3月1日报道)
读完这则新闻,相信不少人会哑然失笑。2005年,曾有海南省海口一市民把“双规”二字注册杀虫剂及鼠药商标。没想到,如今的沈阳飞龙更进一步,直接将贪官的名字注册鼠药商标。而据记者了解到,申请商标注册的沈阳飞龙,正是1999年曾被郑筱萸任局长的国家药监局查处、后又被平反的“中国伟哥”生产者。抢注之智,贪官之悲,“报复”之俗……让人平空生出一种复杂的感觉。
从经济意义上看,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具有难以量化的商品附加值。前几年,“河北第一秘”李真脏物拍卖、不久前贪官王怀忠脏物拍卖,都曾因贪官之“名”而追捧者甚众。尽管通过贪官的“名人效应”来炒作,并无多少可取之处,但是经济效益却是实实在在的。在科技含量未必有多高、产品相对同质化的鼠药市场,注册一个知名度颇高、且可让人产生复杂联想的贪官作商标,其求新、求异、求奇的策划手笔,无疑给人带来豁然之感。
从社会意义上看,此事的深意更令人回味。其一,将郑筱萸的名字注册成鼠药商标,可以将“郑筱萸”与害虫“老鼠”、杀灭手段“灭鼠药”产生联想,并在鼠药的流通及使用中,对这种联想起到反复提示的作用,通过人们的痛恨对贪官产生震慑,其中引为鉴诫的积极意义还是存在的;其二,注册人自己清楚,注册申请被受理是一回事,能否获批又是另一回事,郑筱萸虽被双规,但依然享有姓名权等人身权利,本人或家属也很难放弃主张“现有在先”的权利。但即使如此,申请人的目的依然达到了大半:就算商标注册不成,此事的新闻效应却出来了,起码达到了“恶心你”的目的,就算是报复,也并不违法。
从法律意义上看,一个“首例以贪官名字注册商标”,同样给相关法律及执法引来关注的目光。注册申请人有申请的权利,商标局有受理的义务。但是郑筱萸及其家属是否行使“现有在先”的主张权利,主张权利需要怎样的条件与程序,商标局又该依据什么来认可,其中有多大的自由裁量权,如何行使这种裁量权……也许,“郑筱萸牌”鼠药最终是否面世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其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因为这直接影响着“首例”之后类似商标的生死与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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