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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理而练识-马龙生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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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律封杀马路摊点”仅限于象征意义

(2007-02-27 23:18:23)
       “五一”前,一份《城市设摊导则》将在上海出炉,并于下半年正式开始实施。上海市区部分路段经市民同意,可设置部分便民类摊点,对马路摊点不再一律封杀。据悉,这也是上海首份指导城市摊位设置的行业导则,它甚至超越了一些部门法规,从细则上放宽了对城市设摊的严格限制。(《东方早报》2月26日报道)

       不可否认,此举的正面效应是明显的:既方便居民的差异化生活,又给商贩送上“饭碗”,也会减少执法矛盾。从认识意义上看,这确实是一个多赢的结果。但是事实上,这样的举措并不新鲜:在北京,活跃在社区的废旧物品收购员、修鞋工、果菜商贩等等,有不少摊位也挂着“社区服务”的牌子。但是,游商乱摆卖与城管的矛盾并没有因此而减轻多少。因此,我觉得对目前“市民同意既可摆卖”的意义还不宜夸大,效果也不可寄望过高。

       众所周知,商贩的真正目地在于“商”,而商机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在于人流的多少。因此,乱摆卖的游商肯定是哪里人多在哪里摆,社区往往不是他们的理想之地。换言之,政府为他们开了一扇经商之门,他们却未准领情。这样,问题就来了:市民同意既可摆卖,是指繁华路段的过客市民同意,游商就可以在大街上摆卖?还是只局限于社区居民同意,在本社区范围内的摆卖?如是前者,肯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是后者,一个社区的市场,又能给多少游商带来多大的“饭碗”?而如果容纳不了几个商贩,此事的意义还有多大吗?

       此外,“市民同意”的概念,理解起来同样有着很大的争议。商贩进社区,不受干扰的居民肯定是同意的;而相隔较近、多多少少受到干扰的,又肯定不会同意。如果有一个居民不同意都不能摆卖,此事的现实可行性,就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了。

       不能不说,“市民同意既可摆卖”的探索的初衷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从效果角度来看,也不能对此评价太高,还应该继续其它方式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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