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一公司为了推销某品牌啤酒,先后以“进场费”和“专场费”给一酒店现金5.8万元。工商局认定该酒店为收受商业贿赂,没收其违法所得并罚款,行贿的公司被另案处理。事后,受罚酒店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工商局撤销处罚决定。法院认定工商局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维持行政处罚决定。该酒店又向温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同被认为符合相关法律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驳回上诉。(《检察日报》2月25日报道)
“终端为王”,这是流通领域耳熟能详的流行语。处于流通终端的零售商,由于选择供货商的余地太大,客观上形成“零售商太‘牛’,供货商太软”现象,以至屡屡发生“超市一夜倒闭、老板卷款而逃、供货商欲哭无泪”的事件,甚至一度有“没钱就开店,倒闭就赚钱”的说法盛行于市。其实,除了“进店费”等诸多公开的门槛,还有“店庆费”、“促销费”以及暗送给实权人物的红包等,已经成了一个历史悠久的“行规”。但是多年来,类似的行为没有一起被上升到违法的高度受到处理。温州这一起“进场费属商业贿赂”的判例,对于“愿打愿挨”的进场费现象,无疑具有相当程度的破冰意义。
以往,很多人认为,进场费之类的门槛是一种市场行为,法律、法规不便干预。上述判例表明,潜规则、行规等只要不合法,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以往,还有很多人认为,供货商奉上进场费,是慑于零售商淫威的无奈之举,却大多忽略了供货商也是违法主体之一。笔者注意到,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刻意强调了“‘进场费’是在账外进行的”这一点。这就把视角较窄的、情理意义的“市场行为”说、“愿打愿挨”说予以了法律意义上的否定。进场费的收支双方都在账外进行,其灰色特征不仅是确认是否为商业贿赂的关键之点,而且表明类似行为决非只是交易双方的你情我愿,还涉及到经营成果是否真实、进而是否偷漏税款等更大范围与更深领域的问题。
温州这一起“进场费属商业贿赂”的判例,其普遍意义有目共睹。但是是能否能在社会上起到一石激浪的作用,目前还很难讲。按说,只要确为违法,即使是双方自愿,也不应该无人追究。从外力来看,法院只是“一事一告,一案一审”,相对于非常普遍的“进场费”,纠违的作用十分有限。大量的执法行为,不仅应该是政府部门,而且只有工商、商务、税务等各部门从不同角度轮番介入,纠正违法的力度才有保证;而从内省的角度看,如果行业协会、龙头企业能够就此探索供货商与零售商的新型合作关系,走出账外“灰色”,上述判例的价值才算是真正体现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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