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广东省将借鉴欧美经验,在全国率先引入“受权人”管理模式,陆续在300多家药企中安插质量管理的“内线”。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人士介绍,所谓“受权人”制度,是指得到授权的有资质人士(受权人),对所在企业的药品质量负有最终责任,若出现质量问题,“受权人”将有可能受到起诉。为了达到这一点,“受权人”地位也非常高,是企业质管体系的最高负责人。(《羊城晚报》1月27日报道)
仔细品读这条新闻,笔者疑窦丛生。
所谓“内线”,应该是“卧底”的代名词,一切行为应该是不为人知的地下状态。可是从“对所在企业的药品质量负有最终责任”重大使命来看,“卧底”的工作方式,显然是不可能完成的。
所谓“受权人”,应该是一个超脱于企业利益、独立于企业之外的身份、对企业情况熟悉、又对企业某些环节有着相对控制权的政府药监部门“大员”式人物。而企业员工的身份,又怎么可能超越老板之上,担起“企业质管体系最高负责人”的责任呢?
所谓“‘受权人’虽是企业员工,但又必须接受药监部门的管理”,在现实中几乎没有操作的可能性。按说,身份是企业员工,应该由企业给受权人发工资,但是如今的企业,连建个工会都困难重重,还会花钱买个监督自己的“内线”?就算这个钱依法非花不可,受权人的日子又怎么可能会好过?如果由政府给受权人发工资?“虽是企业员工”一说又从何谈起?
所谓“‘受权人’拥有法律规定的决定权和否决权”,那也要看法律的等级是否足以对此做出保障。此外,“受权人”到底应该是一个人,还是一个班子;“受权人”责任大,权力也很大,法律如何避免“受权人”不被药企收买;“受权人”的责任涉及百姓的用药安全,他们又该以什么为自己的责任做出抵押?因为向药厂究责时,药厂起码还有一些可执行资产,而现在向个人究责,他们除了一条命,又有什么?
力争从源头上为药品质量把关,确实需要监管创新。但是我以为,上述“受权人”制度,从根本上就没有解决受权人的角色定位问题。未来的操作,可行性必然会大打折扣。思路上如此“不靠谱”,这样的创新,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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