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下半年,河南省叶县城关鑫鑫花园小区一期工程竣工。有些业主入住之前,在房顶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可是,没过几天,业主们就接到县城管局的通知,小区内不准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因为它影响了小区形象,已安装的要限期拆除。业主们只好找经销商将自家的太阳能热水器拆掉。(《人民日报》1月16日报道)
已经安好的太阳能热水器被强令拆除,经销商苦不堪言:我们的损失谁来补?业主们非常气愤:为什么要剥夺我们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的确,在一个讲究依法行政的社会背景下,政府仅凭一个“影响小区形象”,置当事者的利益于不顾,其行政行为不仅走入以自我为中心的霸王误区,而且以公权侵犯私权也是客观成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
法律的上述规定,基本可以从两个层面澄清这样的事实:一是消费者安装使用太阳能产品,是受到法律保护和鼓励的,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都无法剥夺消费者的此项权力;二是根据上述法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节能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就算是《可再生能源法》推出较晚,该小区在设计上没有预留太阳能利用设备,政府虑及小区的整体美观,也应该协调有关开发商或物业,统一在楼顶设置相对美观的遮档物,而不能使用强行拆除的方式来解决。
《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实施已一年多的时间。但是从上述事件中我们看到,节能法制化的路,走起来并不那么容易。其最难走的一段,是政府的行政行为,还远远没有统一到节能环保的“第一理念”中。致使不少地方政令不仅没有受到《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应约束,而且该法在基层也没有形成专业体系,造成法律责任不具体、不明确。依照《可再生能源法》,县级以上政府能源部门,负责本地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县政府强令拆除小区太阳能,应该首先征询县能源部门,该部门也应该向政府建言,指出其中的违法之处。但可惜的是,这些都只限于“应该”,而没能成为现实。
鑫鑫花园二期工程还在紧张施工,共8栋300多户。而据县城管局姚局长介绍,二期小区房同样不能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那么,二期工程是否落实了《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七条“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如果没有落实,政府是否要首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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