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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油器不节油”呼唤执法者多重把关

(2007-02-01 00:07:32)
       宣称节油率可达35.8%的节油器原是巴西70多年前生产的节流阀门,60元进货1580元出售,昨天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揭开这一谜底。现有调查发现,经销商将产品包装成美国进口后,接着又伪造了检验报告,并拍摄虚假的所谓实车实验的广告进行宣传,事实上并无任何节油功能。(《法制晚报》1月15日报道)

       假冒节油器的案例,在北京已发生不止一起。而产品能够得以上市,所有手段都是伪造检验报告这一招。本来,我国《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对产品上市的技术标准有着严格的规定: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各级行业、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产品质量的管理工作,在授权范围内,督促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组织发放生产许可证;质量监督机构要单独组织或者会同工商、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对产品生产等各环节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抽查……

       不难看出,即使不是伪造检验报告,在企业产品质量的保障问题上,行业、企业主管部门,给企业发放了生产许可证之后,管理、监督、保证作用其实也都是很虚的。目前有些非公企业,甚至都没有自己的行业主管部门;而质监部门的“经常性的监督抽查”,让人感到就是一种定义模糊、可进可退的概念,没有什么实质意义。

       一个完全达不到承诺标准的产品能够招摇上市,是相关执法部门没能尽到把关责任的直接后果。但是想在产品上市的初始环节进行质量把关,做到疏而不漏也并不容易。这就需要各个政府部门都能从本部门职责出发,从不同环节堵塞漏洞。比如,既然产品要通过市场推广才能实现价值,在销售商加盟、广告宣传等环节进行二次或三次把关,就成了非常必要之举。试想,如果这种节油器的假测测报告不是被媒体的事后调查得知,而是被执法部门在例行检查或广告监审等环节事先得知,又如何会出现节能产品不节能、假检测报告满天飞的可悲现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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