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之窗网站上为期半个月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告一段落,征集到的400多条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出承租人各自权利、民宅商用、押一罚三、二房东等问题上。(《法制晚报》12月5日报道)
开门立法,立法前进行充分的利益搏弈,是近年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成就之一。事实证明,只有充分搏弈,才能产生有生命力的规则。从这个意义上看,只是在首都之窗一个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窗口”开的还是小了点;只有半个月,时间也嫌短了点。
仔细分析本次《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所引发的焦点问题,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一些内在规律:《办法》所涉及的内容,不仅仅只有出租方与承租方两个主体,还有政府为了自身“管理方便”而推出的内容,比如房主的治安责任等,形成事实上的三个主体。而反对的声音,又主要集中于“政府主体”这一部分。其中“出租房屋须到有关部门备案”、“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将被处罚”这两条,在两年前曾在征求民意后搁浅,本次重新提出,并再一次成为争议的焦点。这不能不引起立法者的反思。
北京市法制办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制定该办法的初衷,就是为了使政府对房屋租赁的大概情况有所掌握并进行管理,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相关权利义务。根据这个说法,本次立法目的有两个:一是通过对治安、安全等内容的明确入法,主动掌握全市房屋租赁状况,让房主分担责任,减轻政府的管理压力;二是通过明确出租、承租双方的责任与权力,便于产生纠纷后有法可依。但是一个最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于,政府本身是执法的主体,本该是“一手托两家”式的客观中立者,如果在主持立法的过程中,较多体现自身“管理方便”之类的利益诉求,法规的职能则很难被民众认可。
《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网友最集中的意见,是房屋出租方的义务过多,不少安全责任、治安责任,因自身掌握的资源有限而难以落实;防治黑中介的一些条款,用意不可谓不好,但是由于涉及的利益关系比较复杂,法规很容易形成“两头不讨好”,似有简单化倾向;民宅商用条款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因为并不是所有用于商用的民宅都扰民,任何简单划一的规定,都会伤害到很大一批人。因此,客观中立,细致可行,应该成为政府立法最应遵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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