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公用企业,基本实行事业化管理体制,即企业化的市场经营与行业化条条管理相统一。既是经营上处于强势的全国“一大块”,又是自我管理的全国“一条线”,经营主体与行政主体合二为一,为其滥用垄断者优势地位提供了先天的条件。而垄断者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通过提价、服务缩水等方式滥收费用,现行法律尚没有很强的制约作用。
当前我国规范垄断者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一些专门的行业立法。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规范只有第6条中“公用企业或者其它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产品,以排挤其它经营者的公开竞争”。但是,无论是法律文化环境,还是法律的体制保证,都没能为这一条款的最终落实提供条件。而在行业监管立法中,即使程序上要通过国务院或全国人大,但大多也是本行业自己起草,或者是立法机关主要征求行业骨干企业的意见,这很难避免对行业利益的“网开一面”。在执法中,又因为监管部门与被监管者常常有着相同的利益关系,导致法律的效果再打折扣。
那么,如何从法律上规范垄断者滥用优势地位呢?我以为应该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或另立新法,在以下两个问题上取得突破:
一是在立法中解决网络开放问题。垄断的最基本物质条件,就是其庞大而封闭的产业网络。而从法律上规定其网络的有条件开放,实现与同行的互联互通,也就等于开放或降低了竞争门槛。这无疑是打破垄断、降低市场成本以造福百姓的关键之举。
二是在立法中认定垄断业的盘剥行为。不久前,国家发改委对出租车、物业管理两行业发布“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明确规定了哪些开支不得列入定价成本。近年来的各类涨价听证会上,涨价理由的“成本”,往往成了垄断者与听证代表各执一词的糊涂账,而法律对此又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听证会无一例外开成了“涨价会”。而从法律意义上界定成本范围,也就从根本上抑制了其涨价的不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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