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准备在公交站牌上加名“海龙大厦”,因公交公司落实北京市对车站站名进行规范的活动而未能如愿。为此,北京海龙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将北京公交广告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站牌加名费80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日前已受理此案。(《北京日报》10月9日报道)
企业出钱,请公交公司为自己专门设立站点,或将原来的站名改为企业及品牌名称,或在公交站牌上加注企业名称,这是近年来城市中比较普遍的现象。在不少城市,公交站牌的冠名权都卖给了广告公司,谁掏钱给谁上。而这种现象是否合法、合理,似乎并没有人予以深究。因此,上述海龙大厦诉公交部门一案,也就有了一定的认识价值。
从经济角度来说,类似冠名权这样的无形资产,是属于只有发现、没有成本的“市场意识资源”,不仅确实是“不用白不用”,而且买者、卖者皆大欢喜。但是笔者以为,公交车站名称,首先是一种公共无形资产,其首要职能,是服务公众的公益属性,所以公共冠名权或加名权的商业开发,就不能毫无前提。其中最重要的前提,就是公益的“含金量”不能缩水。作为公交站名,尊重历史,好记易背,位置感强,规范有序,是最该遵循的原则。而将公交车站的冠名权进行商业拍卖,则很难保证这一原则的实现。直到如今,不少北京人还在为“长虹桥”、“四通桥”等只有品牌名称,不知此为何地的立交桥桥名而耿耿于怀。
公交与企业鉴了冠名合同,却因为政府统一更换公交站牌而使合同无法执行。这说明此类冠名并不是政府行为,而是一种部门利益在驱动。当事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具体纠纷,官司的结局对同类事件的警示作用不言而喻。而对于立法、行政机关来说,关注此类案件的社会普遍性及影响力,适时增立或修订相关法规,无疑是更有意义的。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