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60元门票游览故宫时,却发现太和殿等主要景点由于大修而无法参观,雷先生遂以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为由将故宫博物院告上法庭,要求返还门票费用。但法院却认为,故宫已经通过公示和媒体通报了大修消息,因此推定雷先生应该知道此消息,故驳回其诉讼请求。(《法制晚报》9月20日报道)
法院推定雷先生“应该知道”故宫大修的消息,事实上不仅雷先生不知道,而且其提供的证据——央视录制的不少游客接受采访时都表示事前不知道故宫大修,买票进入参观后十分失望的画面。如何认识这一现象呢?笔者以为,“故宫已经通过公示和媒体通报了大修消息”,基本可以认定只是作为一般新闻、通过媒体的一次性发布。在媒体如林、信息爆炸的社会,这样的“告知”,以其应有的诚意来衡量,没有任何针对性,更不会有什么实质效果,因而不足以作为正当理由来支持诉讼事项。
不难想象,故宫如果真想告知游客“游览缩水”,最有效、最具针对性的“诏告”,是在售票处位置张挂醒目通知。但是故宫并没有这么做。反过来说,原告出示央视的采访,证明旅客大多不知故宫大修的消息,恰恰从受众角度证明了“故宫博物院已经通过公示和媒体通报了大修消息”的无效性,法院认定的“应该知道”根本无从谈起。
这样的审理,让人难以释怀。笔者以为,原告有必要就此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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