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甲公司欠下本市乙公司一笔债务,作为债权人的乙公司不在北京起诉讨债,却将债权转让给北京周边河北省某“空壳公司”,并指定在“空壳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庭起诉讨债,为了获得审理权,基层法庭又将一个案子拆分为几个……如此“债权大腾挪”之后,转让债权者“放血”收回了债务,基层法庭提高了业绩,收取了当事人可观的诉讼费用,而且还寄生了一批专吃此类“债权转让”空壳公司。(《新华每日电讯》7月14日报道)
与不久前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以“自交诉讼费,凑人名,自按手印,伪造案卷凑结案数”来提高业绩的方式相比,报道中提及的营子法庭显然要高明多了。而从危害程度来说,前者的目的无非只是保住编制和某些既得利益;而营子法庭的做法,危害却远不止于此。其中最大的危害,在于司法成为某些人谋取利益的工具,从而使法律的刚性减弱,法律作为社会公正底限的价值被蚕食。
不难看出,引发此事的关键环节有以下三个:一是债权可以转让,尤其可以异地转让,直接导致案件管辖权的转移,为异地审理、执行提供了最基本的条件;二是不同地区司法机关的审理、执行有着不同的标准。比如在北京,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不能轻易对于被告单位的财物进行扣押和查封,如果原告要求查封,则必须要提供与被扣押或查封物等值的现金担保。但是周边河北省的一些法院不需要担保,直接就可以来北京对一些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三是把案件标的额化整为零的“猫腻”,目前又基本处于无人较真的灰色地带。
法律被人钻了空子,对于钻空子的人,尤其是故意钻空子的法官,给予相应的惩处是必要的。但更应该令人警醒的,是上述三个环节是否引起了有关部门的“补牢意识”,是否应该根据已知漏洞形成的危害,对有关法律、程序进行必要的修订。比如债权转让,能否规定诉讼管辖权不因债权的转移而转移?比如对原告要求法院查封被告财物,最高法院能否出台司法解释,让全国的执行方式统一起来?比如对案件标的额“化整为零”违规操作问题,能不能通过让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合并审理”的规范把关,杜绝这一现象?
河北法院爱盯北京债务人,作为北京司法机关,也应该反思,为什么会有债权人要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来讨债?除了两地执法尺度上的差异,自己的法律服务是否还有提高的空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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