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权益规定比较宽泛,不易操作”问题,陕西省宝鸡市政府和工会为农民工量身定制了《农民工专用合同》,分别对工资支付、工伤处理、人身安全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经该市一建和二建两家建筑企业试点后,目前已签订了专用合同5000多份。就此,有评论认为,《农民工专用合同》有悖《劳动法》精神,违背劳动用工的“一视同仁”、“平等公正”的原则,与其说是为农民工量身定做的“护身符”,不如说“另类市民”、“二等职工”的“紧箍咒”,是歧视的标签、屈辱的徽志。
笔者读过原新闻之后,却有另外一番感受。我觉得,如果《农民工专用合同》规定的权利真的都能落实到位,宝鸡的做法其实很有建设性:农民工专用合同,除了“专用”二字外,在劳动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上,尽管还不能完全和城里正式工“平起平坐”,但是根据建筑业等行业特点,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之下,本着“宁重落实多少,不重条文完备”的思路,推出《农民工专用合同》,政府为农民工维权、执法的针对性会更强,而且因为将法律中万人一面的刻板条文,变成了实实在在可以落实的权利,如果纵向来比,农民工也是享受了实惠的。
而批评者显然是觉得,《农民工专用合同》是政府的行政思路还在循着“城乡二元”的旧套路走,没有改变对农民工的实质歧视。“为什么不能签和城里人一样的劳动合同”是立论的主要依据。
《农民工专用合同》到底是一个创造?还是一种歧视的翻版?我以为争论的焦点,是在于农民工的权利落实,到底是应该一步到位,还是应该循序渐进上。我倾向于后者。
首先,就合同文本而言,“专用”并不犯忌。任何法律的落实,着眼点都应该是法律的基本精神上,劳动法也不例外。劳动法确实规定劳动用工“一视同仁”、“平等公正”,但是这样的原则,只能通过不同的群体特点、行业特点而体现,而不太可能体现在事事平等上。换言之,即使我国将来的法制环境好到了极致,大学教授与建筑工人的劳动合同如果完全套用一个版本,也不能说是正常的。
其次,《农民工专用合同》是一种“小步推进”式的务实之举。我也知道,《农民工专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可能连与正式工同事们享受权利的平等都达不到。我们虽然承认这个事实,但是我们更要看到另一个事实:城乡二元结构社会存在了50多年,城里人对乡下人的歧视,事实上恐怕存在了千百年,想在短时间内消除,谈何容易。在这方面,政府迈出的步子哪怕不大,但只要很稳,很实,也是应该投以掌声的。再从另一角度说,如果我是农民工,如果此前签不上合同,因为新办法出台而签上了,那我会小小地高兴一下;如果以前签的合同虽然条文很细,权利不少,但实际上多半不能落实,而现在签的合同虽然条文简单,但最渴望的权利都有,而且大部分能够落实,那我宁愿舍前取后。道理明摆着,要求签订“与城里人一样的合同”当然是我的心愿,但是与其要么签不下来,要么签下后也落实不了,还不如退而求其次,签一份虽然还达不到满意、但兑现度更高的合同更好。
打破城乡二元结构,还百姓一个生而平等的生存环境,政府确实不能再无所作为。但是如果指望政府“想到就能做到”,同样也有急躁冒进之嫌。在这方面,我的观点是,宁可慢,也要稳。宁要可以落实的“相对平等权利”,不要中看不中用的“绝对平等权利”。但前提是“相对平等权利”只是一个阶断目标,而不是政府放弃更高追求的长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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