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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消法——地方实施办法》百姓期待什么

(2006-06-15 00:59:17)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北京市工商局有关人士表示,本市将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不仅要对诸如餐饮业拒绝“自带酒水”等说不,还计划将精神赔偿、车房等大件消费品交易等维权新内容列入其中。

        北京现行的《实施办法》是1995年颁布的,结合11年的市场变化以及消费者的需求,进行调整,其必要性甚至紧迫性不言而喻。应该说,这样的修改,早在消费者的期待之中。

        但是,消费者的期待是一回事,能不能满足人们的期待,又是另一回事。就地方政府对一部法律的实施细则来看,未来全新的《实施办法》,将主要面临两大挑战。一是现行消法的一些条款过于原则、笼统,可操作性不很强,这既给《实施办法》留下了“法律精神与地方实际相结合”的空间,同时也对把握其精神内涵形成了一定困难;二是目前消法面临的市场环境比较复杂,因利益主体多元而导致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是《实施办法》最躲不开、绕不过的现实难题。
 
        仅以餐饮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为例,去年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制定的《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竟明确规定:餐饮企业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有权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适当的服务费。此举引起争议后,一方面是消协组织认为此举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应予以叫停;另一方面中国烹饪协会却公开发表意见,支持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的做法。试想,如果《实施办法》对这些成文或不成文的行规没有明确的限制性条款,如果在具体的仲裁、诉讼中没有很强的执行力,其价值肯定要大打折扣的。

        消费者对《实施办法》的期待,从效果上是简单的——给消费者带来更多、更实际的消费保护。但是这一“简单期待”的背后,却有着复杂、艰苦的工作要做。
 
        首先,《实施办法》应该针对行政、司法、消协等各自的职能特点及局限,增加或调整各部门的消费保护职能,强化部门之间的主动配合,让消费者在被侵权后,能够很快“找对庙门”并解决问题;
 
        其次,车、房等列入消法保护是好事,但一些存在量化难题的服务纠纷等,目前还有着一定维权难度。因此,《实施办法》应尽可能多地覆盖目前消费市场的新领域、新情况、新问题,不留死角;
 
        第三,遵循“实用”、“有用”的原则,《实施办法》应根据厂商及消费者双方的强弱实际,做出有利于弱势一方的司法规定。在消费纠纷中,许多企业不仅有法律顾问,还可以将诉讼费用摊入成本,最终由消费者承担,而消费者只能由个人承担一切。因此有必要做出“举证倒置”之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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