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的认定,应有四个构成要素:主体为车辆;事故发生地为公路等公众通行场所;事故原因是车辆方过错或意外;事故后果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但近年来车狗相撞引发的赔偿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天津市公安交管局日前发布最新解释称,车与宠物狗相撞应按交通事故受理。(新华网6月1日报道)
既然交通事故只认定“人身伤亡”,为什么天津警方又认为车狗相撞应按交通事故受理?从报道中我们看到,天津警方是从宠物狗与主人的关系上,引申得出的上述结论。即:负有管理责任的宠物狗主人,需作为一方当事人,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程度,承担当事人责任。这样的解释,是从宠物与主人的关系上做出延伸,有一定的道理。
但是在笔者与邻居闲聊起这则新闻时,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却着实引人深思。一个养狗的邻居坚持认为,机动车是强者,宠物及宠物的主人都是弱者,车撞了狗,又因为狗的生命是有价值的,就应该按交通事故予以赔偿;而一位开车的邻居则认为,人与狗根本不能相提并论,撞了狗就应该撞了白撞。如果车狗相撞也按交通事故论,法规还有什么用?司机就太冤枉了。
在他们的观点中,笔者明显感觉到,在交通事故中,人们的一个习惯思维,就是强者与弱者的划分。“宠物狗享有路权可上路”、“车撞无证宠物狗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两个认识误区,以及两个误区对立观点,就是这种习惯思维的集中体现。归根到底,两种对立的观点,都把交通事故中的强者、弱者进行了简单化理解。事实上,交通事故中的“强者”与“弱者”,远非身份所能归类。试想,如果因为宠物狗上路而引发车辆的连环相撞,即使狗成了交通事故的死伤者,你说谁又是弱者呢?
因此笔者以为,天津警方对“车狗相撞按交通事故处理”的解释中,并不仅仅是从法规要素的引申意义做出,更有“根据事故的因果关系”而认定的科学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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