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盛传的“税务部门将对择校费征税”一说,终于在春节后得到证实。据《京华时报》2月4日报道,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日前下发通知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
由于涉及到赞助费、择校费等收费项目到底是否合规合法,因此针对这些收费的征税,也必然因其敏感而令人格外关注。细加剖析,笔者认为此事的看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此事的最大悖论在于:一方面,政府一直在旗帜鲜明地反对赞助费、择校费之类的教育乱收费;而另一方面,政府又在通过征税的方式,变相默许这种收费存在。一个不难透视的矛盾之处是,如果税务部门不能有效监控学历教育的这笔“灰色收入”,那这项税收就因其没有意义而不可能被推出;但是如果税务部门能够监控这样的收费,难道教育主管部门就不能监控吗?超出了“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的范围,无疑是违规甚至非法的收入,可为什么教育主管部门不去监控、制止,却反而要通过征税的方式来“多此一举”呢?
此事的最大的担忧在于:教育乱收费是否真的因此而被合法化。因为我们注意到,在税务部门公布征税的同时,没见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态度。而另一方面,我们也没有听到税务部门公布到底是由国税还是由地税来征这笔税收。如果真的由地税部门来征,那问题就会更大一些。因为单从利益逻辑的角度看,地方政府与学校是有着共同利益追求的——学校多收了费可以改变自身福利,政府多收了税可以增加地方财政积累。也正因为此,此举对教育乱收费的推动作用才不可小视,百姓利益因此受到更大的伤害的预警,才更应该加强。
此事的最大的难点在于:由地税征收,很难摆脱政府与学校因共同利益趋使而强化教育乱收费;而由国税征收,又要面临税率的高低是否能够起到遏制乱收费的作用、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监控两大问题。税率低了,起不到调控的作用;而税率过高,在遏制收费冲动的同时,又会引发更隐蔽的收费形式。而由国税来征收,地方政府配合执法的主动性不会很高,其对学校的应纳税所得额监控会更加困难。因此显而易见,指望通过征税来遏制教育乱收费,恐怕连辅助作用都难以达到。(2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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