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既要竞争  更要“勾结”

(2005-12-11 01:12:40)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日前在兰州、漯河等地发生的手机用户遭遇不正当竞争的直接坑害,引发媒体和不少有识之士的高度关注。事件的来龙去脉本不复杂,兰州原本“同根生”的电信和移动两兄弟,因为刚刚“分灶吃饭”,都想过好自己的小日子,在电信推出“小灵通”挤占了移动公司的一部分市场后,矛盾终于激化。他们争来争去,除了互通互连的网络用户,实在没别的可争;竞争方式除了挖对方墙角以泄愤之外又再也找不出什么更高明的办法。而用户们却成了两家互挖墙脚最大的利益牺牲者。难怪用户们气愤地说:“消费者惹了谁了,‘神仙’打架,百姓就只有遭殃吗?”

   与其它行业、其它形式的商品最大不同是,电信是以网络的为载体而存在的。而一系列的客观条件所限,又令每一家通讯公司自办网络的覆盖面都不可能有多大。要想生存,你必须与其它网络结成一张更大的网,才有足够的条件来吸引自己的客户。从这个意义上说,通讯业的企业尽管可以互相竞争,但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一个网上的蚂蚱”,具有天然的共存共荣性。换言之,别的网上的客户也是你的间接客户,拒绝别家网络的接入,就等于给自己网上的客户也断了联系。所以说,这个行业需要竞争,但更需要互相“勾结”。这也正是这个行业竞争的复杂之处。以前的独家经营不好,现在有了竞争按说是好事,但是如果不考虑到这一行业特性,以互相拆台的方式搞恶性竞争,到头来只能是拆了别人的台也挖断了自己脚下的路,落得个两败或几败俱伤的结局。这应该说是恶性竞争之最大的“恶”。

    像任何新生事务一样,通讯业的竞争刚刚开始,其做法上幼稚一点也属正常。但不容忽视的是,如此无序的竞争是一个极其危险的苗头,应该引起高度重视,使类似可悲可笑的事件尽快成为历史。对此,除了当事各方的深刻反省外,有关管理部门、法律界也应有所作为。首先,上级主管部门应该在竞争的游戏规则上多一些细则上的约束,让下属能够有章可循,执法者也便于明确分清责任,让违规者能受到相应的查处。在指导思想上,我倒觉得上级主管部门应把规则建立在鼓励技术进步、倡导科技竞争的间接调控上更为明智。此外,法律界应该果断介入此类因恶性竞争而伤害用户的案情之中,理直气壮地为用户讨回公道,震慑通讯部门的种种恶性竞争行为,也给其上级部门制定管理规章提供参照。(2000-8-24)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