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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异性陪侍”背后有啥猫腻?

(2015-04-25 21:06:15)
标签:

有偿异性陪侍

山东德州29名官员被查

行贿日记

分类: 杂谈时评

“有偿异性陪侍背后有啥猫腻?

  4月22,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6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其中“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法院三名干警接受宴请和娱乐陪侍案”受到广泛关注,并引起许多网民质疑。为此,有“法律界人士”作出解释:“有偿异性陪侍”并非嫖娼,违纪不违法(见http://news.163.com/15/0424/13/ANVHSAV000014AED.html)。

其实,所谓“有偿异性陪侍算不上什么新鲜玩意儿,即便从解放以后算起,至少也有二、三十年的历史。网民议论纷纷,也并非是愚氓“少见多怪”或“小题大做”。我以为,最高法通报这几起案件,是政法系统狠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举措,应该予以充分肯定。但是,因为一些问题说得不够清楚,反倒引起了人们的警觉。

其一,通报文稿对当事人系“普陀区法院三名干警”的表述存在明显歧义。据笔者所知,“干警”指的是政法部门中干部、法官、检察官和警察的合称。在法院系统,“干警”应包括管理干部、法官、法警三部分。其中,法官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工作人员,拥有相当大的裁量权,政策理论水平要求高,权力、责任重大。而法警是司法警察,主要职责是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执行,对诉讼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相对而言权力很小,地位与法官相差甚远。我有一位法警朋友曾自嘲说,法警就是在法院看家护院的!最高法通报的这起违纪案件共涉及三名法院工作人员(另有一位人大工作的法律工作者),其中至少有两名是位高权重的法官,另一人也非泛泛之辈。文稿笼统使用“干警”一词,刻意回避了敏感的“法官”称谓,总让人感觉是在掩饰着什么。

其二,这次“欢宴”的背景令人生疑。坦率地讲,五个人吃喝玩乐花费7200元钱,这在浙江省舟山市应该算是中等水平。但是,宴席的东道主分别是某公司经理和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这就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了。商人和律师为什么要宴请法官?商人涉及到哪一起诉讼?律师在代理哪一起案子?中国有句俗话:无事献殷勤,非奸即盗。法官、商人、律师三者究竟是什么关系?他们之间究竟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勾当?是在事前做铺垫,还是在事后庆功?法院是否对相关案件采取应对措施?这些敏感问题没有交代清楚,一句“违反八项规定”就把问题定性了,收尾似乎有点匆忙。

其三,按照最高法的通报,案发后三名法院工作人员“均被免职,并同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似乎受到了非常严重的惩罚。但是仔细推敲,总觉得这里面多少有忽悠人的成分。首先,“免职”是个中性词,仅代表一种组织程序,并无惩罚的意思。按照干部任用规定,三位官员只要不涉及到职务提拔,马上可以平调到其他部门继续任职;其次,“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是两回事,“党内严重警告”属于党纪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属于政纪处分,这两种处分在党纪和政纪处分中都属于偏轻的,处分期限均不超过一年半。在这次宴请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在当事人严重败坏党的形象的前体下,有关当事人竟然连党内职务(党组成员)都没有撤销,这是不是有点“大题小做”了?

刚刚写完这篇博文,又看到山东德州29名政府官员官商勾结,为不法商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报道(见http://finance.qq.com/a/20150425/014292.htm)。报道称,在已经查实的29名党员干部中,除一人可能被追究刑责之外,17人未受到任何党政纪处罚。其余受到处罚的11名党员干部中,最重的行政处罚是行政降级,最重的党纪处罚是留党察看。这就更“大题小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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