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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障农民工的避暑权?

(2013-08-11 22:43:41)
标签:

高温

劳动保护

农民工

三伏天休假

文化

分类: 杂谈时评

谁来保障农民工的避暑权?

11日凌晨,中央气象台连续17天发布最高级别高温预警。下午15点整,汽车仪表盘显示室外温度是摄氏 38℃,街头显示器显示室外温度为36℃,而官方预报的温度仅为33℃。七月流火,烈日当头,楼下两个建筑工地(其中一个号称地标建筑)仍在不停地施工,这个情景已经延续一月有余。不知农民工们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不知国家有关部门是否有人会离开凉爽的办公室来检查、督促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去年六月二十九日,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布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与以往的法律规定相比,这个法规相对规范了一些,表明国家重视程度也有所提高。但是笔者研究后发现,这个法规本身存仍在诸多问题,规定不合理、操作难度大、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工人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主要表现为:

第一,法规本身存在一定缺陷。如《办法》第三条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我们知道,我国的气象台站向来以预报准确率偏低著称。就拿近日的高温天气来说,多数高热天气的预报气温要明显低于实际检测的温度。今日傍晚官方公布的日最高气温,就比预报的温度高3℃。我认为,要想保障工人的权益,最合理的做法是以天气预报为参考,以现场监测数据为执法依据。

第二,执法实际效果欠佳。《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安监部门、卫生部门、人社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国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但是实际工作中,这些“有关部门”只进行所谓的职能管理,也就是开展“指导”,发布“提示”,工作范围基本限于凉爽的办公场所。如此老爷式的执法,怎么可能对《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怎么可能保护劳动者的合理权益!

又如《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这条规定貌似赋予工会极大的监督、管理职权,理论上应该可以保护工人的权益。但事实上,中国的绝大多数企业是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工会的。以我本人的感受,我们的工会组织从来没有为职工的合法权益说过话,事实上他们是一伙的!

第三,《办法》可操作性很低。如《办法》第八条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我以为这规定本身就有问题,为什么气温最高时段是3小时而不是6小时?一般高温天的高温时段大多应该在3小时以上,也就是中午11点到下午5点之间,大约6小时左右。有关部门的这个规定有没有经过充分的论证?

又如《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根据这个规定,很多省市地区制定了高温津贴标准。目前标准最高的天津每天21元,上海每月200元,北京每月仅120-90元之间。这个规定让人感觉有关部门是在拿农民工开玩笑!

第四,罚则软弱无力。《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我觉得这条规定很是荒谬!法律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如果违法的成本仅仅是“责令改正”,那么任何企业都会将视法律为儿戏!

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严格的执法监督,没有严整的执法体系,再好的法律也发挥不了作用。更何况,我们的法律规定本身就是千疮百孔、软弱无力的。我注意到,早在1000年前的宋朝,朝廷就为修建政府重点工程的农民工(役夫)放暑假。怎么到了今天,农民工连三伏天放几天假避避暑的资格都没有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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