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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5月19日:“解放天足”与“裹足适履”的博弈(

(2009-05-19 10: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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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解放天足”与“裹足适履”的博弈(三)

 

 作文命题原则必须“解放天足”,阅卷实际需要“裹足适履”。你“放”他“裹”,让人无所适从。命题有据——作文性质就应是“优劣”之别,更何况“新课标”的作文题目。阅卷也有理——千百人参加的大规模快速阅卷,判断作文“优劣”?谈何容易!也只好先用“对错”斩一刀。

命题,理论上有理,实践中无理;阅卷,理论上无理,实践中有理。这真是一篇《阿房新赋》:“各抱地势,勾心斗角。盘盘焉,囷囷焉,蜂房水涡,矗不知其几千万落。长桥卧波,未云何龙?复道行空,不霁何虹?高低冥迷,不知西东……”

 

写作,是学生最重要的表达与交流方式。表达与交流中要鼓励学生自由地表达、有个性地表达、有创意地表达,尽可能减少对写作的束缚,为学生提供广阔的写作空间。

——摘自《高中语文课程标准》

 

问题怎么解决?首先要认真对待。北京大学孔庆东教授提出“建立中国考试学”的设想。北京大学中文系陈跃红主任也多次从全球视野出发,高度强调了考试作为一门学科的重要性,希望能够建立一所专业化的考试基地,将所有考试提高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的意义上来统筹安排,科学部署。这当然是高瞻远瞩又极具现实意义的提议。

与此同时,国家或省市地方政府也应该以立法的形式,把高考纳入国家法制建设的轨道,加快高考提升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高度的进程。中国人民大学马相武教授就提出过拟定“命题法”“阅卷法”的倡议,这项工作已刻不容缓。

《高中语文课程标准》正在全国推行,高考语文试题必须有助于“课程标准”的推进落实和深化实施,这就需要“命题法”来规范命题行为。题目任何一点儿模糊、模棱,就会滋生出许许多多的“潜规则”,在作文教学中滋长起来,严重地干扰阻遏着“课程标准”的真正实施。

另一方面,命题者“评分标准”(例如作文),在阅卷操作中基本无法使用,形同一纸空文,却年复一年,不作实事求是的考量和修订,以至于“高考作文阅卷从来就是一笔糊涂账”被认为理所当然。一项关系国计民生、民族前途的大事,却如同“儿戏”,被涂上了必然“糊涂”的色彩。之所以到了这般田地,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长期以来,无“法”可依,无“法”监管。

另一方面,作为由众多个人进行操作的阅卷工作,也必须有“法”可依,用“立法”,制约阅卷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也可以杜绝对阅卷工作随意的猜测和质疑。例如,阅卷任务的下达,阅卷的数量、时限的控制,阅卷的方式,阅卷人员的构成等等,都需要由人治转入法制的轨道。

仅就阅卷人员构成而言,阅卷领导小组和阅卷人员都需要依“法”遴选。从阅卷实际看,某些地方阅卷领导小组和阅卷人员认识陈旧,思想封闭,对“课程标准”以及体现“课程标准”的高考试题,不理解,有隔阂;甚者,对中学语文都一头雾水、半明半暗。阅卷违背“课程标准”和高考试题题意,另立“评分细则”进行操作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作文阅卷中,阅卷人自行其是的现象也并不鲜见。某些地方的阅卷领导小组,不得不要求阅卷人“清空内存”,依“评分细则”阅卷;但是这“评分细则”其实也与题意相悖。心怀忐忑怯意,以至于很少有阅卷领导小组将“评分细则”公开,甚至都不敢形成文字。暗箱操作,何来公平与公正?这当然需要立“法”来督责,来鞭策。

遴选阅卷人员,标准还不仅只是业务水平的考核,更需要有诚实负责和业务良知的认定。立足于现实,遴选阅卷人员,还需要执行回避原则——不只是直系亲属,所有与考生成绩利益攸关的人员都应在回避之列。阅卷程序、任务、操作,应该接受国家权威公证机构的全程监督。

阅卷工作已经成为高考招生工作的主要矛盾。实际状况表明,如果没有严肃的立“法”,所有其它临时性的规章,都难以有效地保证高考阅卷工作的顺利、公平与公正。

我国高考,是全世界规模最大的高校选拔考试,是一项重大的国家执政行为。每年六月,一千多万考生、一千多万家庭殷殷期盼,全社会、全世界关注。高考命题、阅卷的问题,不是个别的、非系统的问题,因此需要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包括负有法律权力的行政部门,维护它的尊严。使事实上的渎职行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渎职犯罪而得到查究,使被任命参与这项国家行为的人员,能怀揣敬畏和悚惕之心不辱使命,并负责地、有效地逐步解决相关的课题。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对高考阅卷的无端猜疑。相信“命题法”和“阅卷法”的拟定和颁行,会在社会和谐的天平上,增添一枚重重的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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