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究并建立廉政制度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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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政府建议 |
中国香港,曾经存在严重的政府腐败问题,通过廉政公署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如今已经是全亚洲公认最廉政的地区。我国目前经济连续高速增长,和平安定,为了实现长久和可持续的繁荣,非常有必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廉政制度,缓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
首先,我们要承认并接受社会财富分配模式的转变,按劳分配占社会财富分配的比例,早已远低于“按资产分配”所占的比例。以北京市为例,1999年,北京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9183元,2009年增加到26738元,增加了1.91倍,而同期的财政收入,却从252.3亿,增加到了2678.8亿,增加了9.62倍。人均收入涨两倍,财政收入涨十倍,说明新增社会财富的八成以上,与工资无关,基本是财产性收入,也就是按资产分配。我国政府早在十七大政府工作报告中,就已经明确指出了这个问题,并要求公民转变意识,增加财产性收入。
其次,我们要接受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变革,公司制,从最早的鼓励个人投资,和小规模联合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萌芽阶段,到美国振兴时期诞生并发展至今的信托和股份公司阶段,从财务管理制度到收益分配制度,都为大规模的资本联合,提供了可能,我国也有大量企业的规模具备了国际竞争力。但是,现代企业制度在不断运行、竞争和完善,已经又前进了两大步,一是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和下属企业经营管理的独立,二是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企业资本所有者收益比例的立法或合同明确。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独立,意味着企业集团总部只需要根据下属若干企业的经营业绩和发展预期,通过财务报表和利润上缴的数字,来给下属企业打分,不考虑各个下属企业的经营领域和经营地域,完全依靠业绩,来决定增加、减少或取消对下属企业的投资,更简洁、高效的管理企业,避免人情因素拖累企业成长,因为生产资料被有规则的分配到各下属企业,各下属企业拥有独立的经营权,生产资料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友好,效益必然大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企业资本所有者收益比例明确,则是在保护企业资本所有者利益前提下,同时保护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利益和积极性的必要措施,避免了企业董事会合谋导致的企业资本所有者利益受损,例如国资流失,和上市企业不分红等问题。在经济全球化越来越严重的今天,我国必须通过立法要求企业实现这两个转型,否则,中国企业很难长久,国家利益,股东利益,将无法可靠的保护。
第三,在企业薪酬分配问题上,我们要意识到企业人员配置和薪酬分配的常态,通常,一个单位(含企业)会有四六结构的官民比,即单位中有40%的人员有一定职务,其余60%的人员没有职务,而在薪酬级别倍差合理的前提下,单位里60%普通员工的总薪酬,不应少于企业总薪酬的30%,在这样的合理分配模型中,企业员工的平均薪酬,通常仅为企业最低员工薪酬的两倍左右,这样的收入分配模式,既保证了单位普通员工的积极性,也能有效激励具有各种职务的单位领导努力创造价值。结合单位经营管理者(领导和职工都算)占有企业运营收益的比例被明确(建议国有企业单位经营管理者收益应不超过企业收益的40%,民营和集体企业单位经营管理者收益应不超过企业收益的20%到30%),不仅可以更好的激励各单位全体职员努力创造财富,也能更好的保证国有企业和民营、集体企业股东的根本利益。
在承认“社会分配模型中,按资产分配已经超越按劳分配”,承认“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集团财务管理应与下属企业经营管理独立,企业经营管理者收益与企业资本所有者收益应立法或合同明确约定”,承认“单位薪酬分配制度应符合官民四六比、收益七三开的模型,且薪酬倍差公开化”等现代管理、分配制度的前提下,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成我国公务员薪酬财产制度立法,努力推动廉政制度建设。
加强宣传,让从官员到百姓的全体公民,承认薪酬倍差的合理性,并接受公开的薪酬倍差标准,最终实现立法或合同约定薪酬倍差,让上级不能过分的欺负下级,还需要相当长期的努力,但是,只要我们能够意识到,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廉政,并一起向“薪酬倍差公开合理化”的方向努力,分配不公,及抱怨分配不公的问题终将得到解决。
根据香港廉政制度的建设经验,我们总结了三条廉政的关键:
⒈ 在特赦的前提下,实现“贪污受贿零容忍”:
即对既往问题要求坦白,但给予特赦,对非法所得,按规定处理,给那些犯过错误的人以改过机会。不要与多数人为敌;
⒉ 在以终止犯罪为目标的前提下,有案必查,查到必办:
对于拒绝特赦,拒绝廉政的官员,应以终止其犯罪为目标,参照香港廉政处罚最多判刑四年的成功经验,贪官是抓不完的,要想解决问题,关键是让贪官失去犯罪机会,而不是打击报复,法律不应是任何人的报复工具,有案必查,查到必办,能实施的前提,肯定不是抓到人就往死里整,而是取消犯罪者的权力,终止犯罪。
⒊ 公开的薪酬标准,透明的财产监督,给权力体面的牢笼:
香港某处长嫖娼,中小学生都能计算他因此被开除要损失多少预期收入,合理的待遇,体面的生活,公众的监督,才是廉政的前提。
附:按照公务员人口不超过总人口千分之八的国际标准,以及各级公务员薪酬倍差1.25倍的初步约定,我们初步计算了我国各级公务员的人数上限,以及年薪支出上限,并得出以下结论:在薪酬倍差合理、公务员编制合理的前提下,公务员的平均薪酬,将只是最低薪酬者的1.85倍,即:在公务员最低年薪4.16万的前提下,全体公务员的平均年薪将低于7.69万,总薪酬支出不到9000亿。而根据我们的估算,执行这一事实上相对较低的薪酬标准,即可实现我国公务员队伍的廉政建设,使我国实现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以北京为例,公务员薪酬倍差合理化之后,政府税收效率至少可以从25%提高到35%,以2008年为例,按照政府当年入库税收1837亿元,人民实际负担 = 1837亿 ÷ 25% = 7348亿。而廉政建设后,人民的负担将减轻到 1837亿 ÷ 35% = 5248亿,减少2100亿,人均减负上万元!希望大家不要再抱怨什么“高薪养廉”,事实上,“薪酬倍差合理化”绝不会导致老百姓的负担显著增加,平均年薪7.69万元人民币,也绝对谈不上什么高薪!
希望我国尽早颁行《公务员薪酬财产法》,实现收入分配制度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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