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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的开征是一件大事”很多人都听说了,可却基本一头雾水,原因很简单,大家并不理解“物业”是什么。
而且,物业税本身,也存在一些说不清的问题,如果叫资源税,那么就容易理解了,大家都知道什么是资源,虽然理论上大家是通过拥有物业而占有资源的,但毕竟还是资源这个名字更容易让人理解。
资源税,顾名思义,就是对占有资源和使用资源的行为征税,和个人所得税一样,也有个起征点,占有和使用资源在一定水平以内,应该是不征税的,甚至还有可能得到补贴(类似失业救济金,在房产领域就是廉租房)。
这里谈到的资源税,涉及不止一个领域,今天先只谈住房资源税的问题。
住房,是一种消耗土地、能源、水、建材、劳动力等多种社会资源而产生的一种有限资源,是一种生活必需品,任何想把住房问题全部市场化的念头,都是违背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但住房问题,同样需要通过市场来解决,所以,住房资源税,就是协调解决市场化和保障制度的必要手段。
住房资源税,应根据拥有住宅的两个行为特征进行征收,即购买住宅和拥有住宅,在购买时,应对超过起征点的部分,一次性征收资源占有税。在拥有住宅期间,应对超过起征点的部分,一次性征收资源使用税。
起征点:我国目前城市人均拥有住宅建筑面积25平米,所以,起征点以每人25平米为宜,或参照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确定办法制定。
另外,之所以在两个环节征税,是因为在购买环节征税,可以有效的避免非理性消费,那样会透支国家生产力,导致土地、资源和能源的浪费,与我国的国情和治国方针不符。
而在持有环节征税,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对于限制土地兼并和财富过度集中等社会问题,特别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对于住房资源税,应建立以人为单位的登记制度,在执行的时候,可以考虑以下原则:
对于正式开征前已经购买的,不追缴资源占有税,但在转让或申请翻新时,必须补缴。
对于新购住宅,应以家庭成员数登记免缴面积,超过免缴面积的,则必须先缴清资源占有税,方可交易。
对于持有住宅超过起征面积的的,应按季度交纳资源使用税,无论新购住宅还是已有住宅,都应登记交纳。
无论是叫物业税还是叫资源税,都是为了实现节能、省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种行政手段,目的是对市场行为起到规范的作用,前提是必须有良好的可行性。
所以,到最后,不得不提的就是,政府必须意识到现有土地招拍挂制度的问题,尽快建立在政府持有全部公建配套产权,并和人民共享公建租金收益的制度,以解决资源税或物业税等费用征收困难、征税成本高的问题。
先写到这里,一会贴一篇我以前写的关于资源占用税和资源使用税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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