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2.19筆記——勝爲士
(2024-02-20 11: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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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修人生思考杂谈哲学 |
分类: 读书笔记 |
24年2月19日、星期一
〖記事〗今日,愛常存,良心安,感謝主。
〖隨感〗
一、近二日憶及高考前日記,讀之,因悟上主一貫對余照顧,惟余之三觀乃隨生涯而改變矣。今我所痛苦者,未必非昔我所逐求,其志願之得成需時間與過程,然俟上主爲余成就之,今改變的余卻已受之不起。嗚呼,無乃幽默的乎?盍如將余之各階段所預期之下限列出,與現在情形比較,以見余所受之不配的恩賜為幾何乎?
一、辯證法,是理性試圖取消「質的雲泥之別」之嘗試,欲將此岸與彼岸摶和、擰接,而非宗教的翻轉、撻通。於是,永恆被降格為時間(未來、歷史),信仰被降格為理想(實現於未來、不朽),而「天國」遂剿襲為一「地上天國」,方向正相反矣(變質)。炁界雖對演變易,但終不能如辯證法所自認爲之能降格彼岸也。然則,信望歸彼岸,不歸此岸。凡此岸未來之理想,實在乎信仰,而非在乎辯證過程也。
一、即真即善,真外無善,故善功成聖者,指做真我說。綜之,「真理—真我」是一立足點,臻於「實統—實我」。
一、人受造即裸,亦無愧焉,及食禁果,目明而自知其裸,遂生愧畏。不著心知(無意、心向上主),是「無善無惡心之體」;既著心知(有意、心向自己),是「有善有惡意之動」。有罪在焉,憑自己之善行或梵行(合一)俱為「自義」,唯憑上主乃可得「赦免」,故人子曰「父歟,赦之,蓋彼不知其所爲也」,而人不能自謂不知者不罪也,此余所以說儒家是「性理上之自義」、佛家是「空理上之自義」,蓋俱是自己審判、不求赦免者。
一、理欲二元之衝突,屬肉體,前此已說。(案:用「慾」字,強調心知之態度;用「欲」字,強調固有之價值。)性三分也,儒家所重人禽之辨,是克治獸性,亦即爲「欲上之捨己」(違反自己對欲之意願),而人性之所意願者「理」也,故克欲以從理,臻於理欲二者之和諧(不偏廢、仍有欲)。夫超性,則不然,須違背人性對理之意願,強使自己服從上主(無責任、獲自由),則克治人性,亦即爲「理上之捨己」(違反自己對理之意願),其高於理欲,而臻於神理欲三者之和諧(亦不偏廢、仍有理有欲)。故在誰上捨己,工夫乃爾不同。「昧欲」見理想,「昧理」見信仰。所「昧」是潛行者,任運天然,各得其所。若反律法,則偏廢理矣,不是正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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