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西安涉贪官员被羁押数月照发工资的背后

(2013-10-23 09:07:29)
标签:

羁押

杂谈

涉案人员

工资

分类: 茂森林9散文集



西安涉贪官员被羁押数月照发工资的背后

 

    近日,媒体报道,因涉嫌贪污、受贿等经济问题,长安区农业局原财务科科长赵某某、扶贫科副科长闫某、调研员查某某相继被抓,并已羁押数月。但知情人爆料,截至目前,三人的工资仍照发。

  知情者称,三名干部中,首先是赵某某被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找去“谈话”的,后来,查某某、闫某也被相继带走。

  10月14日,长安区农业局办公室主任何永民称,赵、闫、查三人确实好几个月没来上班了,至于何时何地被检察院带走调查的,都还不知道,“闫某好像过了个周末,就没来上班,后来才听说是被区检察院找去了。”

  三人均是在农业系统工作了数十年的老员工,其中,查某某年龄最大,已57岁。 

    数月前,反贪污贿赂局接群众举报后,逐步调查出三人有“经济问题”。由于目前案件还在调查当中,具体案情尚无法透露。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应当如何处理?《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应停发工资。

    笔者茂森林退休前曾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我所在的单位,是一个近千人的大单位,人上一百,种种色色,一个近千人的大单位难免会隔三差五地冒出个别违法乱纪人员。因此,笔者多次参与办案,对单位内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处理。一般地说,我们是以涉案人员被捕为限,涉案人员被捕后,我们纪委的工作人员就与我们单位人事部门的人员通气,提醒他们办理手续,停发涉案人员的工资。

    这,就比较好地落实了《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应停发工资。

    有人问,你们为什么要以涉案人员被捕为限?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应停发工资。你们为什么不在这种人员刚被羁押时就停发工资?

    因为,在实际操作中,确确实实有的单位是在这种人员刚被羁押时就停发工资。可是,谁也没有想到,几天后,这种被羁押了半个月的人员出来了,有关办案机关说,经审查,他没有问题。于是,接下来,你要为他补发工资。

    当然,有人要对着干,说,要等到有关法院终审结论出来,说,这个人犯罪了,终审宣判了,产生法律效力了,此时此刻停发工资,才是可靠的。因为,有的人虽然前期被捕了,但是后来有关法院终审宣判,他无罪,接下来,你仍要为他补发工资。

    笔者认为,为了比较好地落实《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应停发工资。停发时机,以涉案人员被捕为限,应当是比较适当的。这种情况下,依据我的经验,有大约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可靠性。众所周知,如以有关法院的终审宣判为限,也不能说有百分之百的可靠性,个别冤案,是有关人员终审宣判投入监狱后很多年才平反的,到时候,仍然要为他补发工资,另加国家赔偿。更加重要的是,如以有关法院的终审宣判为限,就不能较好地落实《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失之于宽。

    笔者认为,长安区农业局的纪检监察人员,应当持公函到有关检察院联系工作,了解一下情况:财务科科长赵某某、扶贫科副科长闫某、调研员查某某是不是被捕了,如果被捕了,就应当提醒长安区农业局人事部门,办理手续,停发涉案人员的工资。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