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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 有利于避免房产纠纷

(2011-08-15 09:30:22)
标签:

婚姻法

司法解释

房屋产权

离婚

纠纷

房产

分类: 政策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12日上午10时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其中有两条涉及了房屋产权的问题。

其中之一,认定:婚前个人按揭买房,离婚时归个人。

伟业我爱我家产权过户部门表示,在现实中,买房签约、支付房款及办理按揭之后,在拿到房产证之前,通常会有短则三、五个月,长则三、五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购房人有可能会结婚及领取结婚证。由于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德式登记制,既取得房屋产权的标志不以前期的支付房款或签订购房合同为标志,而是以核发房产证作为取得产权的标志。如果在签约付款和取得房产证之间的这段时间,购房当事人结婚,就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房屋产权纠纷。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分析表示,新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把签约付款作为取得房屋产权的标志,有利于避免机械地执行德式登记制,避免把婚前个人财产判定为婚后共有财产而造成诸多的房屋产权纠纷。

其中之二,认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据伟业我爱我家国内20个大型城市的统计,目前首次置业购买婚房的年轻人中87%接受了一方或双方父母的资助,“啃老”现象十分普遍。而这些年轻的夫妇往往先登记结婚,再由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购房,而房产证上大多是写子女的名字,因此产生纠纷的概率很大。

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认为:这非常符合当前的社会实际情况,明确了房屋产权关系,避免了大量的产权纠纷,有利于当前的房屋确权和今后的房产交易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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