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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盗版抄袭为何在中国这么难于上青天

(2013-12-27 20: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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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分类: 想当年

    12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马爱农诉中国妇女出版社抄袭译著《绿山墙的安妮》案进行了判决。法院裁决被告抄袭率达97%,要求其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公开赔礼道歉,赔偿马爱农经济损失2.5万元、合理费用5000元。除去律师费和其他费用,马爱农实际所得赔偿还不足1万元。这个判决对屡禁不止的侵权现象能否起到警示作用?

    有,但十分有限。我们这个嫦娥奔了月的国家,载人飞船轻而易举上青天的国家里,打击盗版和抄袭的犯法行径却还是难于上青天。神马叫天壤之别啊?我算明白了。上天容易,行地面难。啥叫云泥之别啊,我也明白,浮云好玩,凡尘龌龊。
     

 丑陋的回顾


 今年夏天最著名的知识产权案就是著名翻译家马爱农所翻译的世界名著被国家级的中国妇女出版社严重抄盗引起的诉讼,不仅轰动京城,而且轰动全国。在老出版人李景端号召下,全国百名翻译家签名在报纸上公开支持马爱农维权,可以说是众志成城了。诉讼经历了长达小半年的艰苦过程,举证、对比抄盗字数和段落的相似度、调节等等,大家本希望执法者能借马爱农的知名度对此严重犯法行为严厉打击,起到标杆作用,结果还是很令人失望。本人亦是译文多次被侵权的受害者,可以说对马爱农案感同身受。

 

演绎别人译作的天堂

长期以来图书抄盗现象愈演愈烈,尤其是翻译作品,几乎成了抄盗的无成本受害者,译者起诉花费精力和财力,最终往往得到几千元补偿了事,这是对文学翻译们的侮辱和打击,变相鼓励了抄袭和盗版。

另一位著名文学翻译家王干卿先生似乎没有马爱农这么著名,但他承受的被抄盗和维权阻力似乎听来更令人发指。他以意大利文原版翻译了《爱的教育》在我国已衍生出100多个版本!这简直是国际奇观了。但他的翻译版权维权之路竟然难于上青天,法律和法力在这个重大的知识产权领域里几乎无作为,令老翻译家备受辱没。

为维权打了十几场官司的王干卿先生,以其亲身经历告诉我们译者打官司难在什么地方。他写了长文发给李景端先生,李先生又发给我,读后真是悲愤难耐。一位七旬老人,在法制越来越健全的今天,维权路上竟然险象环生。他总结出了几条以警示我们:

抄袭者手段高明,取证难。他们东抄一段、西抄一段,再进行所谓合理演绎,法院很难认定是不是抄袭。“再者取证程序复杂,需要有专家对抄袭与否进行认定,《爱的教育》有20几万字,法院在审核时要将20几万字的内容对比,并非易事”。

诉讼成本太高。王干卿打了十几场官司,虽然都获得胜利。但是通常只能获得13万元的赔偿。首先是向法院交的诉讼费,要求赔偿的数目越大,诉讼费越高。而法院判下来往往只是很少的几个钱,有时官司虽然胜了,但赔了钱。其次是律师费就需要五六千或者是赔偿额的30%,再加上来回的交通费和资料费用,这几项加起来成本就高得惊人。

法院处罚力度太小。“法院判决通常是按字数来对抄袭者进行罚款。除了小额的赔偿金,并无其他实质性赔偿,比如精神损失费,连登报致歉也没有。又如,著作权法明文规定,未经别人同意,演绎别人的作品也是违法的,可维权时,法院根本不支持这一条。”比如《爱的教育》有100多个版本,绝大多数都是从别人的译作演绎出来的。说中国是演绎别人译作的天堂一点也不为过。这样的结果导致许多出版社在风头过后,又继续出版盗抄书籍。“有的出版社比较狡猾,知道作者在北京,就把书放到其他省份出版。”

良到发傻的“私了”

知识分子大都有这样一个软肋:想集中精力做学问、出成果,不想在无谓的琐事上耗时耗力。打官司对他们来说,可谓一种精神上的折磨。王干卿先生说,一场官司耗时至少要半年,甚至一年以上(马爱农此次就为维权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加上他年纪大,心脏不好,出庭时候还需家属陪同。其间,还有出版社的人给他打恐吓电话,甚至还有人到其住处闹事。“报警之后,闹事者听到警车鸣叫声,马上又躲了起来。警察一走,他们又闹,搞得得人心惶惶。我早已过了古稀之年,经不起这种折磨了。并且现在盗版书数不胜数,要打官司也打不过来,与其费那个精力,不如在家多翻译点书。”

王老先生的遭遇我深以为然。或许正因为如此,我自己在译作屡次被侵权时,从来就没有勇气选择打官司,而是选择“私了”——尽管自己也觉得这不是一个男子汉所为。

记得1998年的某一天,我在书摊上发现一套三本的劳伦斯散文随笔,是四川某出版社出版的,书中译文居然有1/3强是拙译。与出版社多次交涉后,我终于收到四川某大学的那位编选者的忏悔信。原来此人在大学是个小领导,因为要评职称当副教授,就出此“高招”。他在信中说家中有老母重病缠身,一下子拿不出钱来赔我。还有,这书是花钱买的书号,又花钱印刷,还要自己找路子卖书。他一边请我原谅并等他收回成本,一边求我千万别告诉他们大学的领导,那样的话他就名誉扫地,彻底完了云云。

遇上这样的人,我这等软心肠也无话可说。最终出版社看出我不想毁了那个大学老师,知道我是个善良的好人,就“通融”说:你也别要赔款了,我们给你正式出一本劳伦斯散文随笔集吧,付正常稿费。我想都没想就答应了。

朋友们听说此事当然骂我傻,说那本侵权的书让侵权人当了教授,让出版社的个别领导白拿了一笔卖书号钱,我是纵容盗版。朋友们说得对,我这么做是姑息养奸。到目前为止,我的译文已经让三个人评上了高级职称,让两个人当了一回“主编”,让几个出版社赚了书号钱……我觉得我真是善良到发傻的地步。但我真不想打官司,否则那几年我就官司不断,肯定会筋疲力尽。

理直气壮的盗版者
  几次被盗版后,我进书店的目的性就更强了。果然又查出长春某出版社和湖北某出版社出版的系列散文文丛里收入了很多我翻译的劳伦斯散文随笔。他们的的丛书往往一套10本,分成专题,如风花雪月、情感爱情什么的,一看每套都收了我十来万字。

 问出版社,出版社说他们什么都不知道,全是选编者干的,与选编者有合同,稿费都给了选编者。如果我们发现不了,这些稿费就都归选编者所有了。钱,就可以这么赚!

 湖北的那位选编者是位大学教授,很快就把10本书和稿费都给我寄来了,这事就算私了。但我不知到还有多少作者和译者被她“选”了,她没给人家稿费。长春那家可就有意思了,电话里说给我发高稿酬,我窃喜一阵,稿费单寄来, 10万字共1000元稿费,估计是世界上最“高”的稿酬了。简直是打发要饭花子呢!我坚决不要,请他重新发,至少要千字30元吧,否则就法庭上见了。对方见我要求不高,也就答应了,算是按照当时的普通稿酬标准发给了我。

为讨这么点公道,真不容易。感觉我成了做亏心事的人,人家盗版的反而理直气壮。

 

涉案双方的符号意义

得知马爱农案判决结果后,我在想,即使马爱农这样的翻译界“驰名商标”,最终也不过仅仅获得三万元的赔付,扣除诉讼支出,马爱农本人得到的赔偿也就1万多点,那么我去打几场官司,结果会怎样呢?

窃书不算偷,这样的下作逻辑如今仍然是某种强烈的潜意识在支配着我们的文化界人和法律界人士,把严肃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降低到了邻里纠纷的小事一桩,赔小钱息事宁人而已。而且如果你很坚持,还可能被认为是想借此发财。如此顽疾,蔓延下去,如果涉及到国际性知识产权问题,不仅遭到国际社会耻笑,还会酿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再不重视起来,恐酿成大祸。

所以,马爱农表示将继续上诉,我们也应密切关注并不遗余力地支持她,不断地探讨这个典型的案件,就是为了维护知识产权的尊严,维护文明大国的文明形象。涉案双方都具有典型意义:马爱农是世界名著的著名译者,抄盗方是中国妇联这样的国家行政组织管辖的国有出版社,他们都具有符号意义,尤其犯法施害的一方是国家出版社,对其法律上的处理就更有标杆性的国际意义,国际社会会关注一个国家对一个国家出版社侵害一个著名文化人的态度,以此来判定一个国家的文化形象,如果一个国家的软实力任由一个国有文化企业随意削弱,那是一个国家的悲哀,中国不能在国际社会里扮演“偷书不算窃”的可怜角色。中国文化不能光靠满世界建孔子学院来弘扬,更要靠在国内依法守法,用行动树立文化和文明大国的形象。国内如此狗偷鼠窃,我们的文化就难走出去。只有在国内大家文明强大了,才能对外真正强大文明,这才是处理好马爱农被抄盗案的国际意义。

 
马爱农的维权底气

正如王干卿所言,维权者最终放弃打官司,是因为感到孤立无援,主管部门不给力,法院不给力,社会没有形成为受害人伸张正义的舆论氛围。他说李景端愿自掏腰包为被侵权受害者打官司,结果被对方婉言谢绝。这是中国人不想打官司的典型案例。

马爱农这次敢于打这场声势浩大的官司,说到底还是因为她自己本身是国家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的资深编辑,而且其受侵权的书是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她有人民文学社的强力支持,也是一个国家出版社对另一个国家出版社即新闻出版署直属社与中国妇联直属社之间的官司(讽刺的是,中国妇联本是为妇女撑腰的国家机关,可她的出版社就这样明目张胆那地侵犯一个著名女性翻译家,至今没见中国妇联出面为马爱农撑腰过)。因此马爱农是有底气的,所有文本的对比都由校对部门费时费力地进行,得出了最准确的被抄数据和百分比——高达近乎100%,仅仅是小小改写了一些地方,根本与翻译无关了。

实际上,翻译家的译作被侵权盗版,出版其译作的出版社同样也是受害者。王干卿说:“我曾寻求出版社的支持和帮助,我把有关材料寄给了这家出版社,可版权部的工作人员竟说:‘我们与别的出版社是兄弟关系,不能因为你个人的官司而损害了这种关系。’”然而,人民文学出版社这次打破了王干卿所说的那种“关系社会”里出版社之间的潜规则。这是巨大的社会进步。所以,马爱农依然坚持,人民文学出版社依然坚持:继续上诉,争取文明的胜利,争取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形象的改观,树立良好的中国文化的国际形象。对此广大译者和文明的出版者期盼着他们的胜利,那将是文明的胜利,是道德良知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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