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的公信力亟待重塑
(2009-06-29 11:21:56)
标签:
杂谈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统计法,对于拒绝或妨碍统计调查的个人,将重“教育”轻“罚款”,不再对其进行处罚。据悉,此前最高可罚1000元。(《新京报》6月28日报道)
如果不是这则报道,许多人还不清楚自己是被罚款的潜在对象。取消被罚款资格,本该值得庆幸,没想到“唱反调”的声音居然不少:“我都没被统计过,怎么罚款?”“我也没资格被罚款啊。”“从未被统计,一直被代表。”“我一直盼望被统计一次,好尝尝被罚的滋味,这次,我的希望破灭了。”
这些言论,字里行间流露出对统计法的不满。统计法的公信力如何,由此可见一斑了。修订后的《统计法》,能重塑该法的威信,增加民众对中国统计事业的信赖感吗?回答这个问题,显然不是删除对个人的罚款条款便能取得的。而事实上,统计法制度设计的先天不足,可能是造成该法公信力欠缺的根源所在。
统计事业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统计工作的性质从属于科学,科学的生命在于求真。离开真实,也就无所谓科学了。科学的东西可能暂时无法让公众认可,但科学最终会取信于民。相反,伪科学可以时髦一时,怎奈其生命力和夏季里招摇的蝉相似,流行不了几天的。统计法出台的意义在于,用法律作武器,来捍卫统计科学的神圣性。现实总喜欢捉弄人,我们的《统计法》没有担当起捍卫统计科学尊严的重任,相反倒有点伤痕累累。报道中说,中国统计资料“失真”的情况很多,仅2008年,全国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就达1.73万起。更令人称奇的是。某年各省区市上报的全年GDP汇总数据比国家统计局公布的GDP增速高出3.9个百分点,总量差距高达26582亿元!天文数字般的“误差”,只能说明统计数字早已变成了“政绩的婢女”,官员想怎么装扮,谁也奈何不得。如此统计数字,失去的何止是统计本身的公信力,连《统计法》的尊严也荡然无存了。
公民个人拒绝或妨碍统计调查,曾经是被罚款的对象,而那些将统计当作儿戏的官员,他们欺骗中央,愚弄民众的做法,又该如何处置?《统计法》的“法律责任”一章里虽也有规定,遗憾的是模糊得很不说,根本难以找到具体的依据。法律是需要严谨和精密,以此才能达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境界。譬如,如果在统计数字上造假,数字认为降低或增大多少,主管官员和造假者承担的刑事责任如何分配,是《统计法》所必不可少的。在以前的统计法中没有精确的处罚,只是笼统地说给予“行政处分”“通报批评”。法律处罚用行政处罚来替代,本身就降低了法律的威严。造假官员本身就是行政官员,让他们处罚自己或自己的下属,若不是民愤极大,谈何容易?失去了重罚的统计法,沦落为一种数字游戏,也就可以理解了。国家统计局被网民戏称为“国家估计局”,大约不是无端的诽谤吧?
不管公民个人还是官员,妨碍统计真实的行为都应担责,并且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刑事责任,是重塑统计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公民个人宁可保留被罚款的条款,更希望增加货真价实的处罚内容,是公众理性的写照。为了《统计法》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约束自己又何妨?取消罚款,才是一个危险的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