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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飞行员的“零赔付”解约?

(2008-04-20 10: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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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两名飞行员王振军和郭岳炳提出辞职后,遭到航空公司共计1500余万元的索赔(本报3月22日曾报道)。4月18日,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解除合同,两名飞行员不用支付一分钱。据悉,对于辞职飞行员的“零赔付”裁决,在全国还是首例。(《京华时报》2008年4月20日)


“零赔付”解约的裁决,多少有些出人意料。尤其在航空业频现“辞职门”、“返航门”、“罢飞”事件的今天,这样的一个裁决,难免有所争议。究竟该如何看待飞行员的“零赔付”解约,便显得较为必要了。


“零赔付”是个案,虽有借鉴意义,但不具有普适意义。人才流动,是市场的客观要求。飞行员职业尽管特殊,但民航部门的飞行员不掌握国家秘密,作为航空企业的员工,他们依法应该享有自由流动的权利。王振军和郭岳炳不满新华航空公司的待遇,提出辞呈,这是他们的权利。查阅了资料,没有发现这两名飞行员之前并无“返航”、“罢飞”等以乘客要挟公司的过激行为,提出辞职不该被处罚;他们签订的是无固定期合约,不存在服务年限,辞职也不违法。航空公司要求1500万元的天价索赔,仲裁机构不予支持,合情合理。不过,代理律师称,“零赔付”解约有利于缓解愈演愈烈的飞行员“辞职门”、“返航门”、“罢飞”等过激行为的继续上演。此言谬矣。按照律师的说法,如果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不是“零赔付”,是不是辞职申请遭到驳回的飞行员,便有加入返航、罢飞行列的可能?如果那样,飞行员的权利可以自行维护了,而航空公司和乘客的利益有将置于何处?显然,律师夸大了此案的意义,将其不恰当得普适化了。


“零赔付”解约,也给国内的航空公司上了一课。单方面不同意自己的飞行员辞职,可能心想事不成。如何处理好公司和飞行员的关系,比拿天价吓跑辞职者的念头,更可取。报道中有个细节,王振军和郭岳炳的几项请求中,包括请求裁定新华航空移交两人的执照。也就是说,飞行员在正常工作期间,他们的驾照在公司手中。执照是飞行员主动交给公司保存的,还是公司强行要求飞行员作为抵押品上交的,外人无从知晓。最大的可能是,就职前航空公司提出了要求,飞行员不得已将自己的执照交给了公司。如此一来,如果公司不同意辞职,没有执照的飞行员,根本不可能另外跳槽,除非哪家航空公司敢起用没有执照的飞行员。可见,以人为本,尊重飞行员,从多方面替飞行员的权益多考虑一下,比扣押执照和漫天索赔,更能赢得人心。辞职、返航、罢飞现象,表明不止一家航空公司的管理存在漏洞。“零赔付”解约案例的出现,航空公司该对自己先前的管理有所反思才是。


然而,“零赔付”解约,也有负面的影响。这个案例,可能助长飞行员的欲望,对航空公司和乘客产生不利的影响。目前,飞行员在我国还属于稀缺资源。航空公司的规模扩大,飞行员短缺,四处挖同行的墙角,飞行员辞职不怕找不到饭碗。所以,个别飞行员才可以借口自己的利益受损,以返航、罢飞胁迫单位满足自己的要求。“零赔付”案例针对虽是没有返航、罢飞的飞行员,但对那些已经或准备返航、罢飞的飞行员来说,其暗示作用依然不可低估。


今年的“两会”上,有两位政协委员呼吁制订《飞行员条例》。有了专门的飞行员条例,规定飞行员的权利和义务,既是对飞行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是有效避免航空业内部纠纷的有效办法。那样,返航、罢飞者,必须承担成本;飞行员合理跳槽,也不必为天价赔偿而担忧。更重要的,机上的乘客不再是飞行员和航空公司纠纷的人质(砝码)。


飞行员辞职“零赔付”解约,有喜亦有忧。以人为本固然重要,依法治人也要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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