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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门”危机缘何爆发?

(2007-12-06 12: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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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近日,获得“中国木兰之乡”美名的河南商丘虞城县,邀请彭丹担任“中国新农村工程木兰文化爱心大使”。很多网友反应强烈,认为请艳星彭丹代言“亵渎了木兰的形象”。(《现代快报》2007年12月6日)


千百年来,“花木兰”这个名字,妇孺皆知。然而,在讯息发达的今天,彭丹何许人也?如果不是遇她应邀代言“木兰文化爱心大使”,在大陆,不知道她的恐怕大有人在。在一个明星代言成风的时代里,李金斗代言中崎电脑设备、朱时茂代言苏美食品、周迅代言纯棉时装、孙燕姿代言服装,刘翔为联想二级代言(据“中国明星代言网”首页发布的信息),都没有遇到寒流,为何一个知名度并不算高的彭丹充当花木兰家乡一次活动的代言人,偏偏就犯了“众怒”?


有种解释是,“一提起彭丹,许多了解她的人都会想到其性感惹火的造型。”这样的理由,不是没有道理。毕竟,历史语境下的花木兰,是作为中华民族女英雄的形象出现。让一个曾经靠性感火爆过的女星担任和木兰相关的代言人,也许虞城县的领导没觉得有何不妥,却挡不住公众的思想“浮想联翩”。公众认为彭丹不够资格代言木兰,看似挑剔,实则是一种必然。人选的不合适,酿成了今天的这场“代言门”危机。尽管虞城县的官员辩解彭丹代言的是一次活动,而非花木兰本人,问题是,一旦将彭丹和“中国新农村工程木兰文化爱心大使”划起了等号,有几个人去熟记后边那个一长串的词组,将这个公式简化为彭丹=花木兰,再正常不过了。可见,即便此次“代言门”危机源自网友的误解,错也不在公众,而在于虞城县选错了代言人。


这个事件,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值得深思的新问题:为什么会爆发“代言门”危机?换句话说,这场危机背后有没有更深刻的原因?显然,答案是肯定的。


从本质上说,“代言”属于一种明喻,它追求的某种相似性——代言人和被代言的人或事之间,具有某种相通之处。按照这个标准,今天“繁荣的”代言市场里,委实找不到几件合格的产品。以前面列举的几个代言为例,没有哪个代言案例可以满足代言的相似性诉求。李金斗和刘翔和电脑设备有关联吗?如果有的话,充其量他俩是某个品牌电脑的消费者,是商业关系;朱时茂代言苏美食品,顶多他是苏美食品的品尝者,苏美食品和他之间,不具有更多的联系;周迅和孙燕姿代言服装,也是消费者和产品的关系。代言人和被代言产品的关系,既是松散型的,也是随意型的。换言之,随便换上一个明星,都可以充当该产品的代言人。麻烦在于,一种产品的代言人好比“择偶”,一旦选谁都一样,就不具有代言的价值了。遗憾的是,商家为促销,不惜重金聘请代言人,看中的是代言人的使用价值而已。这是一种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而不是代言与被代言的关系。


商家为自己的产品寻找“代言人”,虽然有指鹿为马之嫌,通常不会引起太多的争议。毕竟,即便公众明知充当代言的明星和被代言产品之间没有内在关联,仍可以将他(她)当作广告演员看待。借用历史名人的文化活动则不适合寻找明星充当代言人。如果单边行动,纵然找个特型演员,公众还会挑剔特型演员的人格和经历。彭丹遇到的麻烦,产生的委屈,即是例证。


借历史名人唱戏,不需要演员和道具,只要有实质性的行动就可以了。借人还魂,只能弄巧成拙。但愿木兰文化爱心大使这个前车之鉴,能够成为后事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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