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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负责的医疗机构”?

(2007-08-11 11: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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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10日,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对患者因假药受到伤害表示同情,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对于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假药或者由于药品的不良反应而造成的患者伤害,应该明确主体责任人,避免医疗机构承担不应该承担的责任。(《京华时报》2007年8月11日)


齐二药事件的受害患者向中山三院要求高额经济赔偿,卫生部呼吁明确主体责任人,不让医疗机构承担不必要的责任。作为医疗机构的最高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提出的这个要求,不能算过分。不过,对于发言人所说的“一个负责任的医疗机构,如果要承担一个不负责任的医药企业生产假药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这不公正”,笔者持有异议。


时下,社会责任成为全球性的稀缺资源之一。正因为如此,社会责任运动才在世界范围内展开。在我国,“医疗机构被妖魔化”的说法屡有所闻,“妖魔化”他人者当然不道德,但是,被妖魔化者自身有无问题,在驳斥谣言的同时,是否需要扪心自问,查找自身有无被妖魔化的把柄,然而开展必要的自我批评,这才是负责的表现的。按照这个标准,我们的医疗机构,够负责资格的又有多少?


中山三院被患者起诉,法院还没判决,卫生部的边鼓先敲了起来,生怕医院蒙受“不白之冤”,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这样的表态,显然不是一个负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所说的话。卫生部代表的不只是全国的医疗机构,还包括全体民众,因为他们都是潜在的患者。现在,患者从医院买到假药,成为假药的受害者,要求医院赔偿未果,诉诸法律,合情合理。法院如何审理,是法院的事情。卫生部挂念,实属正常,如果医疗机构败诉,承担了主要责任,表明医疗主管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可见,这起诉案,表面上是状告中山三院,实际上卫生部也受牵连。这样一来,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审判尚未开始,卫生部先站出来表态。然而,这个表态的真实目的,卫生部有没有“推卸责任”的意图,不能不令人怀疑。从这点上说,卫生部算不得一个真正负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因为它只偏袒医疗机构,忘记了自己代表的亿万民众,他们遭受假药的伤害,而假药又是从医疗机构流出的。


齐二药事件,最终受到严惩的理应是这家假药生产企业。但是,作为事件主体单位之一的中山三院,真的就不该被追究法律责任吗?医疗机构在采购药品时,采购程序是否合法,采购药品时可否核对过药检证明,假药的价格是否偏低?这些环节,医疗机构方面是否全部做到?即便做到了,假药进了医疗机构的药房,从这里售给患者。按照《消法》,受害者也该找医疗机构索赔,医疗机构再向药厂索赔。事实如何?齐二药事件中的直接受害者找医院,院方逃避责任,拒绝代赔。如此医疗机构,能算一个负责的医疗机构?卫生部的袒护,不但培育不出负责的医疗机构,而且有纵容医疗机构不负责的嫌疑。


“照他这样说,用假药医疗机构就没有责任了?那别人卖假货也没有责任?饭店卖假酒也没有责任?毒贩卖毒品也没有责任?……这是什么领导?!”舆论的质疑,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医疗机构和卫生部的个别官员,距离“负责”还相当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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