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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精神病鉴定怎么成了‘杀人执照’”

(2007-05-28 10:20:14)
 2002年7月3日,针对一些犯罪分子杀人后因为持有精神病鉴定的“免死金牌”,更加歇斯底里的叫嚣,笔者以《精神病鉴定怎么成了“杀人执照”》为题,在《检察日报》撰文指出,精神病鉴定机构不负责任的鉴定,无异于助纣为虐。将近五年过去了,这一问题有所改观吗?


海口是全国60个重性精神疾病监管示范区之一,自2006年5月实施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以来,示范区工作已开展一年,但是监管过程中的困难让人难以乐观。仅在2006年,海口市就有39人被精神病人杀死,17人被精神病人致伤。(《中国青年报》2007年5月28日)


客观地说,这则新闻的主旨,是在替替重性精神疾病监管面临的困境呼吁。出乎报道者所料的是,记者有心“栽花”,收获的竟是“柳枝”——人们评说的角度发生了“偏斜”,关注的是精神病患者杀人不负法律责任的危害,而非职能机构的经济困境。是读者的阅读能力有问题,还是当前的杀人犯中突患精神病的过多所致?
同天的一则新闻,也许能为笔者的这个疑虑作注脚。


近日,郑州一名男子跪求没能挽回女友的芳心,他绝望地想用刀来自残,却“意外”地重伤了女友。在逃亡中被警方抓获。(《河南商报》2007年5月28日)


事发后,又一个自称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如何判决,暂时不好预测。不过,舆论对某些杀人犯借口患有精神病而豁免死刑,意见很大,与精神病(鉴定)成了“杀人执照”,应该有很大关系。那么,除了鉴定机构混乱,鉴定不可靠之外,还有别的原因纵容这种现象吗?应该有的。


问题很可能出在现行的刑法本身。《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这个条文,成了一些死刑犯的“救命稻草”。尽管刑法明确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律只记得了法律的“慈悲”,忘记了法律的附加条件。


如此法律漏洞,不仅使得精神病鉴定“生意”火爆,而且给某些杀人犯免死找到了一条“绿色通道”。一些杀人犯,为取得一纸证书,不惜代价。难怪有人讽刺郑州那个刺杀女友的男子:“没钱你自称有精神病,谁信啊。”虽然是猜测,却也不是没有道理。在笔者看来,精神病患者虽然缺乏意志控制力,但还不至于变成无缘无故的杀人狂,除非这家伙患病前和被害者有什么过节,令其耿耿于怀。现实生活中即便有这样的正宗精神病患者,绝对数量也不可能太多,多到让正常人怀疑免死的精神病杀人者真伪的地步。


修改法律,让精神病的监护人替精神病患者犯罪担责,或者给予精神病患者以杀人者偿命的“国民待遇”,也许是避免“精神病鉴定成为‘杀人执照’”的一个有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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