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房屋成本价、实行购房指导价和最高限价,以控制地产行业暴利——今年广东省“两会”期间朱列玉代表提出的三条建议,近日被省建设厅一一否决。该厅在答复中称,此举容易造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南方都市报》2006年9月19日)
省人大代表要求建设部门公布房屋成本价,是为民代言的具体体现。房价高,消费者能感受到,却不晓得究竟有多高。高与适中是相对的,只有了解房屋的造价——即成本价,再根据法律允许的成本价与销售价最高差价,大致估算出目前的房价价格水准。
广东省建设厅以容易侵犯房产开发商的商业秘密为由,否决省人大代表的议案,这个理由站得住脚吗?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先来界定何谓“商业秘密”,以及“商业秘密”谓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见,从本质上说,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2003年3月24日《科技日报》的解释是,“只要不是在本行业内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能够与普通信息保持最低的秘密或新颖限度的差异的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
如果这个说法正确,则意味着,真正的商业秘密,应该是某一商家独有的信息。具体到房地产业而言,一定时期内,一个地区(以城市或某具体地段为单位)建造的商品房,地价、建筑材料价格、劳动力价格,以及纳的税额,相差不该太大。这意味着,至少在一个特定的地段内,商品房的成本价和售价,基本上应该相当。换句话说,商品房的成本价,对房地产行业的经营者而言,个个心知肚明,不存在什么秘密。当然,房屋成本价,也就是普通信息。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的造价,掌握得也是八九不离十,不然,你凭什么出台某种建筑材料的指导价?
房屋成本价既然是行业内“家喻户晓”的常识,构不成商业秘密,广东省建设厅拒绝人大代表的议案,极力替房屋成本价遮掩,用意何在?是怕消费者太明白房屋造价的行情后拒绝买房,还是担心房地产商因为无法攫取垄断利润而“吃亏”?当然,还有另外一种原因,那就是当前的房屋成本价中,夹杂有不合理的成本项目。诚如有人讽刺的那样,目前的房屋成本价,已经包含房地产商向职能部门行贿的那部分支出,一旦公布房屋成本价,房地产商行贿的那部分钱,要么被迫取消,要么从自己的合理利润中扣除。不管怎么办,都是对建设部门或房地产商的一种“损失”。为了规避利益共同体的“损失”,反对公布房屋成本价,成了惟一的选择,哪怕违背民意,乱用“商业秘密”的大帽子,也在所不惜。
广东省建设厅称,公开成本价“违背市场经济”,我的看法刚好相反,不公布才违背经济规律,商家在成本价之上赚取合理利润,天经地义。否则,国家有关部门医药行业被要求公布成本价,岂不是违背了经济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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