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市淄川区法院研制了一套“电脑量刑”法律软件。输入案件的具体定罪情节,电脑就能给出一个刑期。有人认为可防止法官滥用权力,避免同样案件“不同结果”的弊病;有人质疑,让电脑来处理千变万化的案件,是司法的退步。(《重庆晨报》2006年9月3日)
未来的事情不好说,直到今天为止,断案从来都是法官的专利。任何法律,不过是法官断案的依据而已。法律依据不是标准答案,惟如此,法官才能成为一种职业。否则,纵使科学技术制造不出电脑,只要识字的人,翻阅一下法律条文,一个诉案便一目了然,可能出现法官这个职业吗?以后,智能电脑最终能不能代替人脑,虽然可能性不大,却也不敢绝对否定。毕竟,历史的发展,不以哪个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
“电脑量刑”法律软件问世,有人叫好,有人反对。叫好者需要适度,反对者也不可彻底。一分为二看待“电脑量刑”软件,也许更客观一些。
本人丝毫不隐瞒自己的观点,从本质上说,对这个软件,笔者持反对态度。在反对的同时,需要明白的是,为什么一个明明知道可能遭到反对的东西,淄川区法院还要组织研制、开发?淄川区法院的法官、技术人员,不该弱智到区去干一件掏力不落好的傻事吧?假如他们研制“电脑量刑”软件目标明确,究竟说明了什么问题?
应该说,“电脑量刑”软件,在尚未“怀胎”之前,注定具有某种反讽意义。只要看看时下的一些判决,案情相似,判决结果悬殊很大;一些贪污巨款的罪犯,法律上规定执行死刑,法官们顶多给个无期,甚至有期徒刑。刚刚出狱又遭行动自由限制的周正毅,“享受”的待遇,竟然只有几年刑期!现实中的法院判决,是如此让人不可思议,法官们或迫于行政压力,被迫“放”刑给犯罪分子;或自己贪图不义之财,出卖法律。不管何种形式,最终结果都是犯罪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法律遭到亵渎,法律的尊严受到严重损害。“电脑量刑”软件的研制者,或许正是为了避免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意欲推出一套大致标准的量刑软件,迫使法官不在自由裁量之时,过于离谱。应该说,如果“电脑量刑”软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当作一种强制性的参考刑期,不允许超出百分之几的量刑范围,对确保法院判决的公平、公正,不无意义。可见,“电脑量刑”软件,嘲讽的是当前某些离谱的判决个案。
诚如反对者所说,世界上“永远没用完全相同的个案”,使用一个电脑软件,抹煞的是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所以,不少人极力反对这种软件。其实,持这种观点的人恰恰忘记了,最高法院不可能作出一项规定:判决一个案件,法官说了不算,全听“电脑量刑”软件的。那样一来,司法审判和街头摆摊用电脑算命之间,又有多大区别呢?只要人脑没有彻底被电脑取代,那么,“电脑量刑”软件的作用顶多是“仅供参考”。不明白这个道理,一个劲儿地嚷着反对本身,就是很滑稽的事情。
“电脑量刑”软件的出现,给法官增加了无形的压力。因此,它就不该被彻底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