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该法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为核心内容,强调政府应承担出资义务。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说,“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果违反本法,应当追究其责任。”(《中国青年报》6月30日)
国务院所属部门,以及各级地方政府违法《义务教育法》,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女部长的这番表态,虽是个假设句,前提是“如果违了法”,在以前,很少有官员敢如此口无遮拦,坦言“政府违法,与民同罪”的。不管陈小娅副部长的话能否兑现,都是好样的。至少,她的胆识和勇气,赢得了公众的信任,也给政府部门敲了一记警钟。
然而,公众是务实的,他们需要看到的是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落到实处,让中国的适龄儿童、青少年,无一例外享受到这部法律的阳光普照,不因经济问题而读不起书,或者中途辍学。所以,公众不可能仅仅满足于听听副部长几句慷慨激昂的表态后,便陶醉不已。恰恰相反,“如果国务院有关部门违法”,只是不测之事的开端,人们最关注的,则是政府违反义务教育法(其实,是中国人民共和国所有的法律)之后,会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在一个政府权威至上的国度里,甭说追究国务院的法律责任了,就是乡政府违了法,被真正追究法律责任的,又有几个经典案例?恕我寡闻,迄今为止,尚未听说过。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有吗?这些国家机关,不是没有违过法,而是没有被法律惩罚过。不要说被追究责任了,即便媒体曝一下光,也可能被扣上给地方政府脸上抹黑的罪名。倘若是治罪,比抹黑岂不是惨烈多了?
法律上规定政府违法担责是一回事,现实操作中,政府违法享受免责的特殊优待,是另外一回事。试想,地方政府都能享受的实际待遇,国务院可能享受不了吗?以义务教育法为例,多少年了,义务教育法执行的不理想,国务院的有关部门,敢说没有责任吗?有责任,关键要有人认定这个责任才行;认定了,还要能真正让违法者付出代价才行。遗憾的是,在中国,法院系统似乎没有这么大的能耐,敢受理状告国务院的案子。义务教育法的直接受害者——那些不能享受义务教育的孩子,能认定包括国务院在内的地方政府部门违法吗?他们也许听说过义务教育法,也许知道再穷也有读书的权利,可是,读不了书,找谁说理去都不知道,告政府的状,几乎是天方夜谭!
义务教育法虽好,关键要有个能够认定国务院和省市县乡政府是否违法的专门机构。这个机构,不能和政府有关,不能和地方财政有关。一句话,全国人大在谈论、审核义务教育法的时候,需要替期盼读书的孩子想想,别让他们连秋菊都不如,官司都不知道找谁打。政府部门安排的教育经费是否悉数到位,一般群众怎么可能知道?
今后,谁能告诉民众国务院确实违法了,以及哪个部门来对国务院执法。那时,咱们距离法治社会就为时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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