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河水库位于山西省娄烦县境内,附近集中了不少移民。这些移民中一些人,迄今仍以在水库中捕鱼为生。2004年底,娄烦县移民开发局和外地人刁财、于翠利夫妇签订水面承包合同,移民集中的蒲峪村村民和承包方就捕捞权,多次发生冲突。(《三晋都市报》5月15日)
汾河水库水面的投资者与汾河库区移民们围绕着捕捞权的矛盾,究竟该如何解决,是实地采访的记者,留给读者的一道思考题。这里,我们不妨尝试着提供一个“参考答案”。
表面上看,报道中介绍的汾河水库的捕捞权之争,是投资者与住在蒲峪村的移民们之间的纠纷,事实上,当事方却是个标准的“五角星”——娄烦县人民政府、汾河水库管理局、娄烦县移民开发局、投资者和移民。只不过在这个“五角星”中,前三者处于“半隐形”状态。而处于“显形”状态的争执双方——投资者和捕鱼的移民,他们其实都是受害者。与其让受害者之间相互仇视乃至暴力冲突,不如追根溯源,找出捕捞权之争的祸根,从源头上化解日益升级的捕捞权之争。
没有生存资本的移民,靠水吃水,原本很正常;水库管理局想出租水库水面的经营权,搞些创收,不管是不是真的像移民开发局官员所说的那样,纯粹是为了净化水源、保护生态平衡,有人投资,终归不是坏事。然而,汾河水库地区的情况有些特殊。水库附近的移民,属于娄烦县人民政府和娄烦县移民开发局负责安抚,而水库的管理,按说又该归汾河水库管理局管辖。至于这个汾河水库管理局的主管部门是谁,笔者在百度上搜索的结果,其全称应该是山西省汾河水库管理局。可见,它的主管部门显然不是娄烦县政府。而投资方,属于外省的个体户,如此复杂的关系,扯在一起,稍有不慎,引发矛盾在所难免。
由于发包方事先忽略了水库附近移民的利益,单方面把水库的水面经营权发包出去,生活得不到保障的部分移民和投资产抢捞水库中的鱼类,也就不足为怪了。事后,当地政府官员只承认口头答应移民局发包的提议,事实如何呢?娄烦县人民政府(2005)56号文件中写道:“县移民开发局《关于开发水库水面发展渔业生产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白纸黑字的红头文件告诉我们,娄烦县政府在没有充分考虑移民利益的情况下,便允许下属单位将水库水面的经营权承包出去。
县政府的决策不周,导致了如今的汾河水库捕捞权的纷争。解决这场纠纷,要么取消投资者的承包合同,要么妥善安排蒲峪村的移民的生计问题。不管怎么样,都得由同意承包的县政府协调此事,而不是一味责怪哪个部门。
政府决策,事不分大小,签字盖章同意之前,一定要考虑得周全一点,尽量避免少制造矛盾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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