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没严词拒绝就不是性骚扰?

(2006-02-08 12:30:20)
没严词拒绝就不是性骚扰?
□刘海明
重庆市巴南区南湖中心小学幼儿园女教师状告校长性骚扰案,7日一审宣判:南湖中心小学原校长古文(化名)胜诉。法院认为,小雯对古文的“淫秽”短信并未“严词拒绝”,所以那19条“淫秽”信息不能作为认定古文构成性骚扰的依据。(《重庆晚报》2006年2月8日)
巴南区教委认定,校长给女教师发骚扰短信,是“和校长职务不相称的行为”,但不属于骚扰,已经令人大跌眼镜。而法院呢,以女教师拒绝骚扰信息时立场不够鉴定,语言不是特别直白为由,裁定女教师败诉。如果说教委不是司法部门,对法律的熟悉不如法院,加上校长是自己任命的,有袒护的嫌疑,促使其作出“越轨”但不算骚扰的结论,还情有可原的话,那么,巴南区法院呢,这个不够“严词拒绝”,便不算骚扰的判决,却堪称经典判例了。
性骚扰的一个最大特点是,骚扰施事方利用职务优势,实施骚扰。正因为这样,性骚扰才使受害者敢怒而不敢言,甚至被动接受。一个女性,尤其是像重庆这个小雯,刚参加工作不过19岁,很快受到顶头上司的性骚扰,以她的阅历,她的智力,她的勇气,如何叫她“严词拒绝”?不要说一个年轻的女孩了,即便换成一个中年女性,面对男性上司的骚扰,只要这个女性还想保住自己的饭碗,还寻思着自己今后的名誉,如何叫她翻脸骂人,严词拒绝?
别说不好认定的性骚扰了,就是强奸,法律首先是按违背不违背妇女意志、其次才考究有没有实施暴力手段界定的。性骚扰,手段不可能存在暴力行为,尤其是手机短信,发信的骚扰者,根本就不在接收骚扰短信者面前,但是,法律能因此把短信性骚扰排除在性骚扰立法之外吗?再者,“严词拒绝”,也有个相对度的问题。也许,原告小雯认为她回复校长的短信,够“严词”了。但是,法院判决时,不能据此认定。法院认定一起案件构成不构成性骚扰,要看有无骚扰事实。从校长发给小雯的信息中有“好牾陪吃陪睡呀”,“我需要你”等内容,不难判断,被告构成了骚扰事实。至于说小雯在回复短信时,有过不明朗的语言,不能否认被告骚扰这个基本事实。
笔者很欣赏美国高等法院的判词。许多经典判词,都是普法教育的绝好读本。遗憾的是,咱们的一些法院判词,有无文采还在其次,关键是经不起推敲,更不要说以理服人了。巴南区法院“淫秽信息不能作为认定被告性骚扰的依据”的判词,即存在严重的逻辑硬伤。既然被告的信息是“淫秽”的,又是发给原告的,还说淫秽信息不构成性骚扰,敢说什么样的信息,才能构成短信性骚扰?如此判词,我等普通民众觉得不能令人信服,希望国内外的法学专家、学者和大法官,再“学习”一下,看看该判词能否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上访无果,诉讼无效,保护的只能是疑似骚扰者的那个原校长。而那个撕破脸皮和领导打官司的年轻女教师,禁止性骚扰的法规竟保护不了她。立法禁止性骚扰,禁止的是骚扰者,还是提起诉讼的被骚扰者,让人困惑了。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