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启用居住型公寓合同
(2012-11-16 00: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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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
本市启用居住型公寓合同
- 发布日期: 2012-11-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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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刘英潮)记者从本市国土房管部门获悉,为使购房者在购买新建商品房过程中,对居住型公寓类房屋减少合同纠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国土房管局与市工商局联合制定《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居住型公寓)》示范文本。该文本自2012年11月12日起启用。
据悉,本市居住型公寓按照公建设计标准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执行非住宅技术规范。居住型公寓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参照住宅有关规定办理。在新启用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具体条款中,包括商品房情况、商品房价款、商品房交付及交付日期、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等内容。其中对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也提示了相关约定,例如针对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提示了上下水、供电和燃气(气源种类)等详细内容。合同文本的附件中,还有商品房平面图、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以及商品房质量、设备等情况。买房人与开发企业约定的其他内容可以填写在补充合同(附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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