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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四大举措加强房地产经纪市场管理

(2011-11-22 08: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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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本市四大举措加强房地产经纪市场管理
严格备案审查 规范服务合同使用 强化行业监管 规范公示内容和信息发布
本报讯(记者 刘英潮 通讯员 吴梅 宋雪城)日前,本市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管理部门将通过四大举措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民在二手房交易中的合法权益。
(一)严格备案审查
据悉,《通知》规定要严格经纪机构备案审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市国土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备案。市国土房管局重点对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本市国土房管部门每两年对已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合格的重新换发《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并在市国土房管局房地产信息网上予以公布。对检查不合格的经纪机构,要求立即整改,逾期三个月仍不改正的,在市国土房管局房地产信息网和本市主要媒体上公告并注销备案证明。
(二)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使用
为维护经纪服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经纪市场秩序,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近期将出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共包括房产出售、房产承购、房屋出租、房屋承租四个文本,向社会推广使用。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原来经纪机构自行制定的文本将不再使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时,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签章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据了解,下一步,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还将联合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进一步规范经纪机构行为,促进经纪市场健康发展。
(三)强化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
区(县)房管局要依据《办法》规定,将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对已取得营业执照未备案的经纪机构要实施登记管理,建立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息档案。经纪机构应当至少具有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参加市国土房管局组织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培训,待取得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后,方可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
(四)规范收费公示和房源信息发布
《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场所的公示内容和信息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执业人员情况、服务项目、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以及标准、信用档案查询方式及投诉电话等信息。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屋信息必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如实发布房屋坐落、面积、楼层及销售价格。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时,要查看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房屋的权属证书,并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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