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司法解释下月实施 物业公司违规 收费应该退还
(2009-09-15 08:11:51)
物业服务司法解释下月实施
物业公司违规
收费应该退还
解释了公共部位界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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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刘英潮 实习生郭姮 通讯员刘德宇)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0月1日即将施行,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国土房管局近日对全市900余家物业企业进行了培训。来自国家房屋和城乡建设部的专业人士解释了物业费、公共部位界定、物业退出机制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据了解,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物业服务中专有部分和公共部位的界定不清晰,引发很多“越位”维权等行为。针对这一问题,《解释》对业主共有车位、社区专有部位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业主人数和总人数等方面的模糊概念作了清晰认定,如:社区建设时的地面规划车位属开发商所有,而入住后新增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广大业主;另外,业主在决策中参与表决的次数不取决于其拥有房产的数量。此外,新的司法解释对业主请求物业公司退还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给予支持。根据《解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自国家房屋和城乡建设部的专业人士还提示人们,根据《解释》规定,业主大会解聘物业公司需注意四个问题:一是只有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个人并不享有该种权利(未有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全体业主共同请求解除)。二是业主委员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请求必须以业主大会的决定为依据,业主委员会无权自行作出该种决议。三是业主大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不是任意的,而是必须按照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四是该款规定仅适用于物业服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专家表示,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规避风险的能力,学会依据新的法律解释,正确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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