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10月1日施行
(2009-09-15 08:10:14)
新修订《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10月1日施行
街道办事处乡政府承担看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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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英潮 通讯员吴梅
刘德宇)记者上午从本市国土房管部门获悉,《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被重新修订,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强化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位置、建设标准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切实承担起对这一全体业主共有财产的看护义务。
据悉,2005年颁布实施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中就说明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内。本次新修订的办法保持原意,只是将“公用建筑面积”改为“共用建筑面积”,同时将原来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调整为“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此外,新办法增加了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实际对分期建设的项目无偿提供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并书面告知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的内容。针对个别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不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业管理用房;不在规定时间内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不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将物业管理用房登记等情况,新办法对行使处罚权的主体、处罚方式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这一全体业主共同的权益不受侵害。
新办法还赋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用房移交进行监管的职责,规定在物业管理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建成后的物业管理用房情况进行公示,并通知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其监督下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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