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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明起实施新规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2007-02-01 01:52:45)
本市明起实施新规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每个职工都要上公积金
拒缴单位将被行政处罚
本报通讯员 王灵萍 王高翔 记者 刘英潮
  本报讯 (本报通讯员 王灵萍 王高翔 记者 刘英潮)2月1日起,本市将实施《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催建、催缴及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督促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制度覆盖面和受益面,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新单位和新员工都要办住房公积金手续

  此次新办法规定,新设立单位(含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新设立单位(含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应在办理单位缴存登记的同时,办理职工个人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个人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应于今年办理缴存额调整时,重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主动到各区县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补缴住房公积金或制定补缴计划手续。经市区两级财政和劳动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后缴存住房公积金。

6月起五类违法行为将被重点处理

  据悉,自今年6月1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拒不办理缴存登记和不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的单位,限期单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办理的,进行处罚。不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不为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以及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不为录用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拒缴公积金法院将强制执行

  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将对拒不缴存或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以及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可携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等证据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反映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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