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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实公积金新办法

(2007-02-01 01:54:09)
如何落实公积金新办法
——有关人士解答四问
本报记者 刘英潮 通讯员 王灵萍 王高翔
  明起本市将实施《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针对人们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补充解答。

  哪些单位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登记,申领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新设立单位(含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应在办理单位缴存登记的同时,办理职工个人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个人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怎样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答: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1)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及二份复印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二份;单位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供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份;(3)经单位填写并签章的《缴存(年检)登记表》一式二份;(4)经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个人缴存登记表》一式二份。

  已开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个人账户的单位还需重新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吗?

  答:本规定实施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于2007年办理年度检验的同时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重新缴存登记,申领住房公积金登记证正本、纸介质副本及磁卡。本规定实施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于2007年办理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及缴存情况确认时办理重新缴存登记。

  住房公积金执法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作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按《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应严格按法定程序和时限办理。住房公积金执法程序分为宣传督促、立案、调查取证、限期改正决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复议和诉讼、执行、结案等十个环节。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拒绝、阻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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