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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认为中国证监会应当专门成立一个“投资者保护局”,因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当是中国证监会的全部工作,而不是一个投资者保护局的事情。所有的部门都必须是从不同的角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比如发行部,它的全部工作就是从新股审核、发行的角度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所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是一个局级单位所能解决的问题,一个部级监管机构都解决不了的事情,依赖一个专门设置的局级机构就能解决?这些年,证监会的扩容速度非常快,监管人员扩张的速度也很快,可以说是各政府部门中扩张速度最快的一个,但监管搞好了吗?监管成本也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不过话又说回来了,既然是保护投资者,那设也就设了,但愿它能管事儿,但愿它能在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其实,郭树清这样做可能也是出于无奈,因为原有各部门都有自己原有的工作,郭树清希望证监会新增的工作,现有职能部门根本无法承受,所以成立一个新的部门去尽快执行新增职能。所以,郭树清的做法可以理解。
同时也希望郭树清任内,能把证监会的职能从新梳理,精简机构,减低监管成本,降低投资者在监管方向所支出的成本,这也算对中国证券市场做出了重要贡献。
新部门好像很快就在发挥作用了。 3月15日,中小投资者保护局就股票市场的13个问题回答了《人民网》的专访,所涉猎的内容还是比较实在。
我认为,关键在于要把监管权力交给全社会,尤其要“明文赋予”媒体在上市公司监督方面的职能。这才是核心和关键。因为,媒体有对此类事情天生的好奇,这也是财经媒体天然的职能。但在中国,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专业证券类媒体已经和上市公司变成利益共同体,完全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中国证监会应当取消指定媒体的制度,消除上市公司和媒体之间的利益纽带,而将上市公司置于媒体的监督之下。至于信息披露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网站实现,其它媒体可以自愿转载。
同时,中国证监会因当为媒体撑腰。现在,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权力关系影响媒体,甚至对媒体的曝光行为打击报复,而新闻记者或媒体很难获得法律应有的保护。在此特殊的国情之下,中国证监会应当挺身而出,保护媒体的合法权益。比如,完全可以在媒体曝光某一上市公司之后,不管媒体是否有误,立即对相应上市公司进行停牌处理,待公司说明后复牌,必要时证监会尽快介入调查。
现在不是。媒体曝光某上市公司,证监会不能及时采取措施,没有任何反应,以致媒体独自承担压力。无论是对上市公司的好消息、还是坏消息,证监会均反应迟钝,这就使得第一,上市公司或庄稼有可能利用媒体造市,影响市场;第二,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息事宁人,掩盖了问题。
比如中国宝安的问题,经历了近一年的时间,证监会才介入调查,这实在是有问题的。如果重大问题披露,证监会在介入调查之前,通过停牌给企业说话的机会,同时也会给监管者对问题的定性带来方便。企业如果矢口否认,而证监会调查确认,那就是企业故意隐瞒。
总之,赋予媒体在证券监管方面更大特权,并予以保护,对中国证监会而言,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