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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银行为何卑鄙到如此无耻

(2006-10-03 09:31:22)
今年看到北京青年报一则报道,即盛鑫嘉园和立恒名苑两起假按揭竟然有北京一国有银行的负责人说,这种假按揭要受害者来承担责任,而不是欺骗作假的当事人来承担。很简单,这两起假按揭完全是房地产开发商、相关的当事银行及假业主合谋弄虚作假的结果。可以说,这两起假按揭,没有其中任何一方合作,这种假按揭能够完成吗?这是根本就不可能完成的。但是,面临着这种铁证如山的假按揭,我们国有银行的负责人不检讨自己,不去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而是作用完全荒唐的解释。
他说,“所谓“假按揭”贷款,可以解释为没有真实购房交易的贷款。正常的个人按揭贷款需要对应一笔真实的购房行为,但购房行为与贷款行为实际上是两个法律关系,购房行为体现买房人和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关系,贷款行为体现借款人和银行之间的资金借贷关系。虽然这两个关系中买房人和借款人合一,开发商和贷款担保人合一,但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意味着购房行为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贷款行为的无效,购房行为的虚假并不一定意味着贷款行为的虚假。开发商恶意欺诈是出现假按揭贷款的首要原因。”
这样无耻的解释,除了以为自己可以钻法律的空隙之外,除了以为自己可以可转移应该承担的责任之外,是十分荒唐的。

从房地产金融的本质来看,第一,它是以不动产为抵押品来保证贷款偿还,借款人以住房抵押给贷款人,以此来保证贷款合同有效履行;第二,住房按揭贷款具有无转移抵押性质,即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时,仍然是合法的拥有者,保留对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而贷款人仅仅享有抵押财产的衡平产权,一旦贷款被偿清,这种权利也就随之消失;第三,房地产金融具有很好杠杆效应,即以相对较少的资金来获取购置住房所需的大笔贷款。

也就是说,任何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都是以购房行为或不动产为抵押的,如果离开个人购房行为或不动产的抵押,个人与银行的借贷关系根本就不会有发生。而个人购房行为或不动产抵押是个人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前提。如果说,前提条件是虚假的,是欺骗性的,那么银行与个人的信贷关系只能是建立在虚假与欺骗的基础上。如果合同前提的虚假性与欺骗性,那么这样个人与银行签订的合同有效吗?还有,如果合同前提条件的虚假性及欺骗性,银行还是要签订个人与银行的信贷合同,即使这种合同关系是真实的,也应该是一种没有真正表达合同当事人意愿的合同,或当事人在不知情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如果这样这种合同能够有效力吗?更何况,银行是在明知合同的虚假及有欺骗性的情况下与假业主签订相关合同的(因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都得进行个人财务等方面真实情况调查,仅是凭一个签名来确定个人财务状况的真实性。这完全与银监会的规定相悖)。所以说,国有银行的负责人希望用合同关系两重性,想瞒天过海,再一次欺骗广大民众及再一次伤害受害的民众。

假定,这位所谓的负责人所说是真实,即他所说的后一层合同关系成立。这层关系也能够在合同法中找到什么依据,也不可让这些无良的开发商、银行当事人及假业主掠夺行为得逞。否则,要我们的法律干什么。法律基本的旨意就是要主持公道,就是要保护弱势民众。如果不能够做到这一点,就是恶法,这种法律就得废除。从目前的这两起假按揭事件来说,说明了我们关于住房按揭的法律及规定面临许多问题,现在该进行全面清理的时候了。应该对国内房地产住房预售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及完善,清除恶法。

我希望我们的政府部门,我们的司法部门一定要主持公道,严厉清查这两起住房假按揭,严厉违法乱纪房地产开发商、银行的当事人及假业主,还受害民众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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