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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新规引发“经改商”热潮

(2010-05-04 14:35:05)
标签:

房产

分类: 政策时局
经适房新规引发“经改商”热潮
  
  ■中国房地产报  记者   马多思  北京报道
  
  
  4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公布的第二天,北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比较集中的昌平、朝阳、丰台等区,房地产交易大厅迎来了满5年经济适用住房的“换证热”。
  据媒体报道,28日上午8时许,位于昌平南环东路的住建委服务大厅尚未开门,门口就已排起了长队。4月29日中午,记者赶到朝阳区房屋登记发证大厅时,多位拿着房本的居民均称,自己是天通苑和回龙观的业主,听说经适房政策将有调整,抓紧时间来办理经转商手续,排在第一位的顾客当天凌晨3点就到了现场。
  据朝阳区房屋登记发证大厅工作人员介绍,近两天来,经转商占大厅总业务量的50%,比之前的20%翻了一倍多。
  而近日,针对此种过于集中的经适房交易过户现象,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表示,目前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仍将按本市现行政策执行,不会发生变化,业主不必集中在“五一”放假前集中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五一”后仍可按现行政策办理。
  此次《通知》针对多年来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相关制度举措,以扭转经适房各个流程中存在的种种乱局。也有业内人士认为,《通知》虽然内容更加完善,但是执行起来尚有难度。
  
  强化三环节监督
  
  对比2007年7部门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可看出以下三点变化。
  首先在具体的审核上,除了重申以前的诸多规定之外,还特别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如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其次,强化了经济适用房的日常管理,可谓最大的亮点。《通知》在2007年《办法》里规定经适房不能租售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经适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而且,对于违背该规定的行为,如不能整改,不仅要收回还将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对于已享受经适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这次明确规定了必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第三,强化经济适用房的退出机制。之前《办法》规定,经适房在5年之内不得上市交易,但事实上,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通过各种方式交易者大有人在。《通知》要求上市交易的经适房必须取得完全产权。而且必须由住房保障的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中介结构才能代理交易,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或出租其经适房。
  
  执行有难度
  
  对于《通知》的一些内容,有业内人士提出还需细化,出台细节加强执行。
  例如新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如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北京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陈国强认为,这一条在实施的时候会遇到问题。比如“高消费如何界定,就需要仔细讨论。”另外,他认为,即使对高消费的标准达成了一致,那么对高消费行为如何监督?“新规需要一个相应的执行细则。”陈国强认为,执行细则应由地方政府根据情况尽快制定完成。
  对于新规中禁止出租、出售的条款,陈国强说,住建部最好能划出新规的“时间段”。“在北京,经济适用房有十多年了,新规是针对今后新盖的经适房,还是原来的经适房也包含其中?如果所有的经适房都包括其中,确有核查和监管上的难度。”易居研究院北京副所长牟增彬认为,《通知》的针对性的确比较强。但是,不得不指出的是,以前经适房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非由于没有相关的规定,只是这些规定没有落到实处,没有被不折不扣地执行。
  牟增彬说:“比如《通知》规定,已经享受经适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但是如果有人跨区域购房就很难查到。其实有关部门可以建个全国性信息平台,跟银行的诚信系统和公安部网上追逃的系统差不多。但是这可能成本很高,是否值得还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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