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晓章回
不用行政手段打压房价是明智之举
■中国房地产报 章林晓
前不久,北京市市长郭金龙在北京市两会上表示,去年商品房价格上涨加快,但政府不打算通过行政手段打压房价,而是依靠市场进行调节,目标是高端有市场、中端有支持、低端有保障。另据《北京晚报》报道,1月26日下午,在海淀团的分组审议中,人大代表激辩房价上涨政府该不该管。代表们经过热烈讨论,最终达成的共识是:多建保障房,不用行政手段打压房价。
“不用行政手段打压房价”,最终形成这样的共识,可谓来之不易。
对于宏观调控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究竟应不应该采用行政手段,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而“调控房价不该运用行政手段,只能采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这显然不符合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际。
土地市场既是房地产市场的源头市场,又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土地的供应,从来源上划分,主要分为两块:一块是新增建设用地,另一块是存量土地。对于新增建设用地来说,基于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有着严格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因此,房地产开发用地就新增建设用地来说,有着极强的计划性。而对于存量土地来说,在严格实行“招拍挂”、“土地储备”这样“一个口子”的供地政策情况下,一个时期内安排多少存量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也是由当地政府计划决定。
在各地方政府充当着“垄断商”角色的情况下,再谈遏制房价不应该采用行政手段,而应该运用市场手段,让市场去自我完善,意义不大。各地方政府的“有形之手”,不但早已存在,而且在充当着“垄断商”角色,因此,它们在稳定房价上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
当然,地方政府的这个责任应当是通过土地市场区隔供应实现的,即通过土地区隔供应,进而实现住房供应的区隔,这都是通过供应层面,而不是直接打压房价实现的。这关键在于地方政府是土地市场“垄断商”,实行区隔供应有着得天独厚的便利,但在商品房需求层面地方政府显然没有这方面的优势和便利,因此,如果用行政手段打压房价,最终结果往往事倍功半,甚至事与愿违。
过去,曾有研究机构建议,通过降低土地出让金来抑制房价过快上涨;还曾有一些专家学者呼吁公开房地产开发成本,期望通过遏制开发商暴利降低房价。这些建议和呼吁,或被束之高阁,或虽然在一些地方曾被采纳实行,但几乎无甚成效,原因就在于这些建议和呼吁不符合市场规律。
价格不是由供给单方面决定的。希望通过降低土地出让金、公开房地产成本诸如此类的行政手段来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人,无疑是寄希望于剪刀的一面剪东西。
房地产价格是由供给和需求两个层面共同决定的。房地产供给的特点是土地区位的固定性,而房地产需求的特点是需求数量的易变性。而需求数量的易变性,则是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本、房地产既是消费品又是投资/投机品的双重属性所决定的。对于房地产的投机炒作,我们固然可以采取梯度税收的方式予以精确打击,但是对于土地的资本属性,我们无从打击。
北京市不用行政手段打压房价,而在土地供应源头上加以区隔,将50%以上用地建设保障房,50%以上土地收入反哺保障房建设,采用这种治本的措施来稳定房价,显然是符合房地产市场规律的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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