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物业税呼之欲出,成为业内乃至全社会都关注的焦点。支持的人往往提出物业税是国际惯例,但也有很多人对此提出质疑和反对。笔者以为有必要把国际上有关房地产税收的基本情况向国内业界做一系统介绍。本篇先以瑞典为例。
瑞典住房涉及到的税收主要有以下几种。
不动产税(property
tax,即国内所说的物业税)。是对房地产的产权持有者按照住房市场价值每年征收的税收。征收额度为不动产税务评估价值的0.5%~1%。
税务评估价值一般相当于税务局所认定的市场价值的75%。瑞典税务局根据自己一套评估体系对不动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认定。每几年需要重新评估一次,现在一般6年一次大调整,3年一次小调整。但为了鼓励多建房屋,新建的房子5年内免税,接下来5年按照50%税务评估价值起征。如果瑞典居民在境外拥有房产,就按当地市场价格的75%作为税基。2005年首都斯德哥尔摩住房的平均税务评估价值为163万瑞典克朗(1克朗约等于1.1元人民币),而北部很多省份只有30万~40万瑞典克朗。
由于近年来瑞典房价也在猛涨,很多大城市出现连续几年10%以上的涨幅,不动产税也自然水涨船高,拥有住房的人怨声连连。特别是一些旅游热点地区的假日住房价格猛涨,带动周围普通住房的房价也大幅上升,而当地长期定居的普通居民根本没有从房价上涨中受益,却要承担这个沉重的压力,凸显不公平。针对这个问题,2001年起瑞典法律规定,对于靠正常收入维持的家庭来说,不动产税最高不能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5%。
2006年原在野的中右联盟在大选前,曾以冻结不动产税为主要竞选口号,称每年不动产税最高4000瑞典克朗,以后要逐渐取消。该竞选口号被认为对中右联盟击败连续执政10多年的社会民主党有着重要作用。但中右联盟新政府上台后,对此口号开始反悔,也受到社会上广泛的批评,认为这个政策对富人过分有利。新政府现在想把不动产税上限提高为1万瑞典克朗/年,但还在议会讨论中。
出租房子收入的营业税。是按照抵扣后出租收入的30%纳税。这个出租收入的税基计算是,首先从出租房子收入总额中免除4000瑞典克朗,然后如果是房子主人自己出租(非公司行为),还可以再免除其中20%。剩下的余额纳税。
出售房子收益的增值税。售房价格在扣减房子买入价格、中介的交易费、装修费用后,如果有盈利,按盈利的三分之二缴纳30%的所得税,但如果亏本,亏损的全部都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总额中抵扣。该税不仅适用于单栋独立住房,也适用于住房合作社的公寓住宅。
房屋交易的流转税。向买主征收。个人税率是1.5%,公司/法人是3%。税基是出售价格或者税务评估价格,取两者高值。
住房抵押贷款的印花税(stamp
duty)。按照住房抵押贷款总额的2%征收。
财富税(wealth
tax)。任何形式的净财富(市值减去贷款)包括房产净值都要征收财富税。2005年,如果单个人的净财富超过150万瑞典克朗,家庭超过300万瑞典克朗,都要按照超过这个数值的差额的1.5%纳税。对于房产的价值认定也是采用税务价值,一般相当于税务局所评估的当前市场价值的75%。股票价值按股票市面价值的80%认定。2004年有33万瑞典人(相当于瑞典总人口的3%)缴纳了财富税,总额为52亿瑞典克朗。
不动产税在瑞典曾经是由地方政府享有的税种,也是地方政府最主要的财政收入之一。但现在由中央政府征收。瑞典的房地产税覆盖了全国几乎所有不动产。
房地产税在瑞典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2004年瑞典总共征收不动产税240亿瑞典克朗,2005年基本持平,其他来自房地产的税收有138亿瑞典克朗,房地产交易税67亿瑞典克朗,这3项总和为445亿瑞典克朗,占到同期整个中央政府收入的6%。
只就不动产税而言,其在瑞典全国总税收中占比基本保持在3%左右。这个水平在欧美国家算是比较适中,相对还偏低一些。从这个角度看,开征房地产税的主要目的不是在于增加一项税基、增加政府收入,主要功能还是在于提高住房资源配置的公平性与有效性,并同时以此来促进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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